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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完善医疗机构互联网服务的法律建议

作者:张广 魏旻 马晓娜 连卓源 | 2020.02.19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作用,最大限度缓解就诊压力,防控疫情扩散。疫情期间医疗互联网服务优势明显,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在疫情期间特殊的风险与问题

与之前互联网服务不同,疫情期间,医疗机构除急诊、发热门诊外,缩减了门诊服务、延缓择期手术,医疗机构的互联网服务除常规内容外,还承担着疏导患者等其他任务,一些医院出现以下问题:

(一)患者线上分流与患者就诊需求出现矛盾。互联网服务虽可有效解决部分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的诊疗需求,但无法解决危急重症患者的诊疗需求,肿瘤治疗、透析、器官移植,骨髓移植等,延期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患者呼吁“不只是新冠病毒肺炎一种病会要命”。

(二)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数量有限,咨询服务人员有限。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目前有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数量有限,无法满足疫情期间的患者基本需求。没有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只能提供线上咨询,无法直接解决患者的治疗需求。

(三)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尚未全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患者需要自费承担部分诊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四)不同患者群体在使用互联网技术上存在能力差异,中老年人、偏远地区的群众等不会使用互联网,客观上造成了部分特殊群体就诊困难。

(五)患者在互联网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风险。与之前患者信息保存在纸质病历资料不同,互联网服务过程中患者提供个人信息存在泄漏、被不当获取、不当使用的风险。

(六)医疗机构的投入互联网服务的人数有限,无法有效安抚当下患者心理焦虑。患者极易因无法及时获得诊治,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及时回复而信访投诉、前往医疗机构,对社会安定及疫情防控不利。


完善互联网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进一步鼓励和放宽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诊疗资质或加入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政策,加快行政审批效率,确保相关服务主体资质合法合规,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的优势。

(二)建议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有序分流患者做出统一指导部署。如普通轻症患者,在家休养或前往社区医院治疗;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的患者,在附近医院就近诊疗或通过互联网诊疗;确需门诊、复查、入院、手术的患者,由专业医师或首诊医师进行评估后尽快安排。对于肿瘤、器官移植等存在最佳治疗窗口期的患者,建议通过互联网服务,及时对患者情况识别、分类,开辟诊疗“绿色通道”,协调安排患者的就诊时间,避免因为疫情延误诊疗或错失最佳治疗时间。

(三)建议国家层面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服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做出统一指导意见,如:

1、尚无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应提示医师不得提供诊疗服务,避免合规风险。

2、在线上咨询页面提示咨询意见并非诊疗方案,互联网诊疗时应当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的局限性,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在互联网服务页面告知患者个人健康信息的范围,提示患者在咨询时尽量不要透漏相关信息;必须提供的,建议患者脱敏处理。

4、在互联网诊疗结束后,对网上信息按门诊病历进行保管;

5、医疗信息安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和硬件的维护,采取更严格的保密方式,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四)建议增加互联网服务的人员和设备投入,合理安排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互联网服务应急小组,由行政人员、值班医师、专家、信息技术部门分担合作,有效分流分类患者,及时解答处理患者问题。

(五)建议医保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对互联网诊疗项目制定指导价,纳入医保报销服务项目,方便患者就诊、保障患者权利。

(六)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医疗互联网服务宣传力度,优化便捷的服务端口和方式,指引患者有序使用互联网诊疗和咨询服务。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端口可在群众普遍关注的APP、小程序或政务网站上线,方便群众使用。

(七)建议通过互联网服务,对预约患者是否有疫区接触史,是否存在传染病风险等线上评估,并告知提示确需线下就诊的患者,严格采取院内预防措施,防止院内感染。

医疗机构可制作《患者告知函》、《患者及陪诊人员登记表》、《收治患者疫情调查问卷》等模板,通过提前公开告知,让患者提前准备,配合医疗机构共同防控疫情。相关模板详见附件。



附件一:《患者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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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患者及陪诊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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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收治患者疫情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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