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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安放的“谣言”

作者:韩骁 | 2020.02.12


疫情期间,各路信息五花八门,各种信息层出不穷。几乎每天相关部门都会出一些官方辟谣,如“某小区市民用酒精消毒引起爆炸”、“李文亮妻子发求助信”、“江苏医疗队在武汉丢失”、“带身份证才能坐公交”等,均系谣言。本文主要就国内外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介绍与探讨。


谣言的本质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在法律上被称为虚假信息,同时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虚假信息的法律认定方面,应当从行为人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是否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并意图扰乱社会秩序;二是考察其行为客观上是否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在虚假信息的规制方面,应当对没有达到法律认定标准的虚假信息采取宽容态度,若采用过于严苛的规制政策,则会导致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思想市场的形成。苏力教授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发表的一切言论都一定是真理,真理的产生需要百家争鸣的土壤,因此在笔者看来,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观点或者权威观点,非正统的和边缘的观点同样应当获得依法保护。


我国对”谣言“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罚款、拘留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于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破坏国家安全、扰乱金融秩序或诽谤他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综上,我国已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对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从中也可看出缺乏对“谣言”具体认定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行政及司法裁量权行使空间。


国外造谣传谣获罪制度

谣言的规制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许多国家均制定严厉的刑事法规,对谣言制造者予以严厉打击。例如,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韩国制定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电子通讯基本法》、《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法律法规。例如,在韩国,若互联网使用者存在利用互联网向特定人群发布消息、视频、图片等资料造成对方产生恐惧、不安等心理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缴纳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谣言“该如何安放

当今处于信息社会,同一信息在不同场所及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编译、增添删改,很容易变成所谓的“虚假信息”,即“谣言”。但“谣言”的虚假程度却并不相同,也受到个人认知能力的影响。受认知能力所限,传播者在传播“谣言”时可能并无造谣之恶意,也无扰乱社会秩序之目的,甚至只是想将潜在的危险广而告之,以防不测。

如何安放“谣言”,应将“谣言”分而治之。要根据信息的虚假程度、传播者的主观意图以及信息传播所造成的后果对“谣言”进行综合认定。比如在疫情大力防控之下,对于纯属捏造的不实疫情状况以及故意散布的国家、政府及医院管控不力、救治不力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动摇民心,造成民众恐慌的,应严厉打击,严格防范,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并非完全捏造的、有一定真实性根据的信息,传播者为提高大家防范意识,传播防范方法或疫情利好发展状况等而发布“虚假信息”,不应认定为“传播谣言”而径直对传播者进行训诫甚至定罪。对于此类“谣言”,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对个人进行征信,将其纳入征信范围,而不必需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处理。

此外,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吹哨人保护制度”,让每一个公民享有吹哨的权利,寻找到安全的吹哨渠道,使社会形成一种关注公共安全和利益,崇尚和鼓励吹哨的风气。并且,在借鉴的同时可适当扩大披露信息范围,使其不局限于“不端行为”,将披露涉及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的行为纳入保护范围。在这样的制度下,公民不用担心因吹哨而受到打击报复,相信即使利益受损也能得到合理救济,不再让“危险预警”变为“违法造谣”。

由于当今自媒体网络的发展,民众的言论自由也应在管制中进一步放开,这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众所皆知,网络已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安全离不开法律规范及行政机关管制,但公众合理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舆论并不可怕,舆论只是一种监督,一种引导,舆论也能“明辨是非”。如遇谣言,举报投诉已成为网络公民打击网络谣言与犯罪的一把利器。如发生重大事件的不实信息,有关部门首先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做好信息公开,官方信息的及时性及透明度将可能使谣言不攻自破,而隐瞒与滞后的回复则极有可能使公众被“谣言”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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