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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之责——论个人及医疗机构隐瞒疫情、疫区接触史的法律责任

作者:韩骁 | 2020.02.07


“新型冠状肺炎”正处于扩散上升阶段,公安部2月4日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第三次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强调,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要快速反应、坚决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着力形成有效震慑。因此,个人与医疗机构均应遵守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坦诚自身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个人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义务。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介绍对个人、医疗机构关于疫区接触者隐瞒接触史、隐瞒病情等两个主体角度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疫情接触者隐瞒接触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前述法条规定,个人在疫情调查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隐瞒者如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隐瞒疫情导致传染病传播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 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传染病恶意传播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 它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即便是在《传染病防治法》未规定传染病传播者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 被侵权人也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疫区情况导致他人染病,被感染者的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皆由该隐瞒疫情者承担;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本次武汉疫情,虽未宣布紧急状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了“封城”的隔离措施。在该措施实施、国家卫健委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后,仍然隐瞒到过疫区的情况不报告的,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予以上述行政处罚,且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值得注意的是,个人除了应当提供与自身的疫情相关情况还应提供相应接触史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隐瞒接触史的行为可根据相关治安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相关案例:

案例一:隐瞒自身疫情

兴宁市罗岗镇人杨某于2020年1月23日从广州返回兴宁老家。期间,罗岗镇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进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排查,与杨某多次进行沟通,但杨某一直刻意隐瞒其于1月18日至21日在湖北武汉的旅行居住史,不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直至2月2日杨某被检测到有低烧现象(目前核酸检测为阴性)时才如实反映情况。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杨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隐瞒他人疫情

杭州西湖区某小区业主钟某某,于2019年11月将房子出租给武汉籍人员蔡某某。2020年1月22日,蔡某某母亲从武汉来杭州探望女儿,母女俩于1月26日下午在某商场购物,1月30日母女俩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母女两人在西溪医院隔离治疗。经公安部门调查,房东钟某某明知蔡某某母亲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已涉嫌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蔡某某母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将根据有关法律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案例一:隐瞒接触史、拒不执行防控措施

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2月1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二:隐瞒行程、隐瞒症状、拒不隔离

青海省湟中县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采取措施,隔离收治。

案例三: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

2020年1月14日,张某,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已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仍然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随后,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徐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强制隔离。

综上,在疫情肆虐和全国抗疫的当下,若行为人故意隐瞒病情及疫情接触史,并主动与周边人密切接触,其行为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若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那么其行为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不必造成危害后果即可构成犯罪。

2、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引发严重后果的个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与自身疫情情况、与疫区接触信息为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重要防控措施,若隐瞒上述信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造成传播险的,则可能面临承担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隐瞒病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隐瞒疫情的民事责任有时也可能发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者竞合情形。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四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行政处罚案

2018年7月23日,区卫生监督员于舟山XX医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医院门诊楼二楼皮肤科诊室内门诊工作日志查见记录有日期“6.13,患者初步诊断梅毒”。场所出示有患者姓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1张,诊断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16时,填卡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该区卫计局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该单位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报告发现的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例。区卫计局认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对舟山XX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分。

(三)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上述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既属于自然人犯罪,又属于单位犯罪。若医疗机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对单位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以上是律师针对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分别从个人与医疗机构的视角对疫情接触者隐瞒接触史、医疗机构隐瞒病情等行为可能面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的法律分析。抗击疫情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需要每一个人的配合。疫情严控之下,切勿隐瞒,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不仅会使自身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也将面临重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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