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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领域的法律规制

作者:孔德伟 | 2020.02.06


近日,因武汉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后,湖北省红十字会方面在捐赠物资调度、配置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引发了媒体及网友的高度关注和吐槽。同时,一些民间慈善机构诸如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积极支援武汉,保障医护人员及患者的人身安全等报道也引发了网民的一片赞赏。本文将简单介绍一下我国慈善组织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我国当前的慈善法律规范,并特别对刑法在规制慈善领域犯罪的一些主要罪名作一简要归纳。


慈善组织与红十字会

慈善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它通过募捐,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为“慈善组织”,该法第八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人道救援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类似于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但在管理上属于特例,具体而言,它是属于“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在2017年初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王汝鹏表示,中国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因此,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19175.html


我国当前对慈善领域的民事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领域的法律也在逐步健全。虽然在2016年前,我国已有了1993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民政部2004年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和2007年《救灾捐款管理办法》,但仍不能满足慈善领域的规范需要。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彰显了权利精神,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

对于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是什么关系问题。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如果其他法律对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是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也就是慈善法所说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


慈善领域的刑法规制

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描述比较笼统,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在慈善领域可能涉及到的刑法罪名主要包含如下几类:

(一)侵占类犯罪

1、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的一个重点是看犯罪主体的认定,其犯罪主体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为,则可能涉嫌贪污罪。

2、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慈善组织的财物性质分析,由于在私益募捐中慈善组织所募得的资金并非享有所有权,而是代捐赠人对财物进行保管,应当展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对此财物的侵占则可能涉嫌侵占罪,当然还有看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也可能涉嫌贪污罪。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处罚。

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该罪与挪用公款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三)贪污渎职类犯罪

1、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2017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姚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犯贪污罪一案既是该领域贪污罪的典型案例。

2、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3、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以上三个罪名的认定,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有的慈善组织属于行政机构性质,因而,有些工作人员就具备了这个身份,其行为就有可能触犯相关罪名的规定,构成相应的犯罪。


结语

毫无疑问,慈善组织在医疗、扶贫、救灾、教育等社会众多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频发的慈善领域的犯罪问题也引发我们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质疑。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特别是刑法在慈善领域的法律规制覆盖范围愈加广泛,本文也只是简要介绍了一些主要的罪名。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保障下中国慈善事业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每位爱心人士,仍应秉承让爱传递的精神,将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永远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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