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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问题解答

作者:钟瑜 余蕊 | 2020.02.10


前言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进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称“五部委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下称“上交所通知”)、《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下称“深交所通知”),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

针对上市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本册以问答的形式为书写体例,列出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鉴于时间仓促,本册仅列举若干上市公司疫情影响下常见的法律问题,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指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疫情爆发后,很多上市公司加入了捐款捐物的队伍,请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上市公司“赠与或受赠资产”属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交易”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以交易金额为标准适用。如触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请参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未触及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可自愿进行披露。

此外,除遵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上市公司还需遵守自身的内部制度。对于国资上市公司的,还需遵守相关国资管理的规定。

2、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在疫情爆发前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存在困难,需延迟履行、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而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公布临时公告,披露交易进展。

3、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上市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属于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报告并披露的事项,具体标准请参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如因本次疫情影响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的应如何应对?

答:上交所通知与深交所通知均明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上市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召开股东大会的,应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此,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需延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上市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五部委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月30日前披露。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深交所通知中明确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深交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上市公司如受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日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沟通,申请延期。

6、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答: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涨跌幅偏离、换手率高等情形的属于异常波动,具体标准详见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沪深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被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上市公司业务专题

7、本次疫情导致很多湖北省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请问湖北省上市公司是否单独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深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3、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4、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5、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上交所通知中明确给予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包括:1、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2、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3、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暂免收取服务费用;4、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5、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等。

8、对于正在进行并购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如因疫情爆发导致无法如期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疫情较重,有的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无法到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五部委通知明确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9、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无法按时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告知函回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五部委通知,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五部委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10、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还款存在困难的,应如何应对?

答:证监会相关负责人2月2日答记者问中,表示作如下安排:根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

 

法律声明: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下的法律问题各具有特殊性,解决办法可能存在不同差别,本册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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