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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之修改的梳理与解读

作者:裴红娜 | 2021.0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第四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1月11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0年12月11日公布,并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表格对比的方式,对《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的修改条款进行梳理,并对专利纠纷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条文内容进行解读。


《专利法》修改要点解读

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三方面内容。

(一)首次规定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可以单独获得授权

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观设计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原《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零部件或者中间产品属于整体还是局部外观设计,在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不能“单独”使用,越来越难。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上可以给予专利权保护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二)对职务发明的处置权和创新收益的修改

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不再天然属于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处置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归属于发明人、甚至第三方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大大促进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性和科技成果转化。

另,修改前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奖励主要为现金形式,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了更加多样的奖励方式,比如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来鼓励和刺激创新。

(三)首次规定对滥用专利权的规制

《专利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为了在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发展出了诸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包括我国专利法已规定但从未在实际中应用过的强制许可制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据此,《专利法》修改和《反垄断法》上述规定相衔接:“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四)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修改

此次《专利法》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修改包括三方面:其一,为了和《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一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十年增加到十五年;其二,因发明专利需要实质审查且期限较长,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迟延,国知局可给予专利期限补偿;其三,针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给予发明专利期限上的特殊补偿,但该补偿同时受到延长期上限5年和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期限最长14年的双重限制。

(五)首次规定开放许可

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开放许可属于自愿许可的范畴,但政府可以通过参与其中提供相关服务。

在《专利法》此次修改中,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的三个条款:第五十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申请与撤回,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的获得、年费减免与许可使用费。开放许可后,排除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适用,但允许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就许可条件进行协商。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纠纷解决的处理方式。

(六)专利侵权纠纷中,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确认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已成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的必备证据。在《专利法》此次修改中,有权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由原来的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基础上,增加了被控侵权人,使诉讼进程更加高效和公平。

(七)首次增加国知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

中国的专利保护体制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修改前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在《专利法》此次修改中,明确赋予国知局可以直接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同时对现实实务中的两个难题即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合并处理本行政区域专利侵权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八)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额的提升

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但填平损失有时并不能有效制裁侵权人的恶意行为,所以《专利法》此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只要满足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按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的1-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不仅《专利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也均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自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总括性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普遍建立。

另,法定赔偿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额的提升,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九)扩大诉前禁令使用范围

诉前禁令虽属临时性禁令,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诉前禁令的管辖权、提交证据以及保全措施的期限等做了详细规定。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将禁令针对的“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扩大到“妨碍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

(十)首次规定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注册申请应当考虑先前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从而避免可能的专利侵权。

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与其他专利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同,笔者十几年前就已经处理过此类纠纷。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配套《专利法》此次修改首次规定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4日结束,估计在《专利法》实施前可以出台。但笔者认为,关键点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批准药品上市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判决之间如何衔接应予明确。


二两个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一)增加专利纠纷案件案由

专利纠纷案件,增加了9个案由: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的新增案由,有些在非专利案件中也有,比如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但因专利纠纷案件一般由中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下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一般由中院管辖。

(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司法解释就“合法权利”的种类,增加了作品、地理标志、姓名、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这样不能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的已存权利不仅包括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且包括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

自《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期间就修改为了三年。但依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法》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在适用。此次为了和《民法典》保持一致,新《专利法》也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因新《专利法》自2021年6月才开始实施,为了弥补2020年1月1日至6月1日期间的衔接问题,《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也相应将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且时间起算点的表述由原来的“知道侵权之日起”修改为更加严谨的表述“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


修改条文对比表

(一)《专利法》修改条文对比表(向下滚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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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修改条文对比表(向下滚动浏览)


(三)《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修改条文对比表(向下滚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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