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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口罩”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李婷 张广 魏旻 | 2020.02.0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了抢手货。一时间各大电商平台都已售罄,药店超市限量发售,各大医院更是医用口罩紧缺,虽然不少厂家加大生产力度、不分昼夜的生产口罩,很多人也都到国外采购口罩,但依然无法缓解口罩紧张的局面。

在这样的特殊时刻,每个人都会佩戴口罩出门,围绕着以前常见的口罩,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今天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围绕“口罩”的相关法律问题。


N95与KN95口罩的比较

网上有消息称N95口罩可用于医疗防护,而KN95口罩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用品清单目录中?这样的说法是否有科学依据?N95或者KN95又各是什么含义呢?

N95或者KN95都是指口罩的过滤对象和过滤效率,N代表的含义是Non-oil,即防护非油性颗粒物,95表示的是过滤效率应当在95%以上方才符合标准。字母N/R/P系列是美国标准,KN/KP系列是中国标准。从使用效果上N95口罩和KN95口罩并没有本质区别。

N95或KN95口罩不是都适合医疗岗位,具体的行业生产标准以国标GB19083-2010和GB2626-2010/2019加以区分。前者GB19083标准是可以用于临床医学的医用款,有更强的防水性和防喷溅性,适用于医疗岗位;后者GB2626标准只能用于日常防护,对临床医护人员可能遇到的突发体液飞溅等状况,保护力度不足。所以,目前各大医院在捐赠公告中均列明了标准,即“符合医用防护口罩GB19083-2010标准”,正是指医用口罩的国家标准。

目前,国标GB19083-2010标准中标注的口罩过滤等级分类为1、2、3级,且过滤效率要求都在96%以上,因而国内很少用KN95口罩和医用口罩混标。

所以,无论是N95口罩还是KN95口罩,只是表明口罩的过滤效率在95%以上,并不当然符合医用标准,可以用于医疗防护或在医疗临床使用。只有符合国标GB19083-2010的医用防护口罩、符合YY 0469-2010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才能用于医疗临床,大家在爱心捐赠时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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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中3M的含义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口罩众多,但很多时候我们在路上经常能够看到印有“3M”标识的口罩,这种口罩是什么含义呢?3M标识和N95或KN95的标识有什么区别?

虽然同为字母和数字的组合,3M和N95/KN95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是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公司的简称,也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而后者则是口罩行业生产标准代号。

在美国,3M公司生产的口罩中,3M1860、3M1870+口罩和3M9132口罩都属于N95标准的口罩,是经过FDA认定,可以用于临床医疗的防护口罩。而3M8210和3M9210虽然也是N95标准,但前者用于建筑工程防灰尘等,后者用于工业工程防沙尘及腐料,完全不防病毒,大家购买时一定要注意。

3M是注册商标,如果未经3M公司许可,非法制作、仿制或销售假冒的3M标识口罩,可能会违反《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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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抬价的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某药房因口罩抬价被处罚,该药店以850元/盒的价格销售进价为200元/盒的口罩,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天津津南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某连锁药房大幅加价出售KN95口罩的行为进行处罚。因口罩抬价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层出不穷。

那么药店等商家因为口罩奇缺而抬高价格的行为是否违法?

《价格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法》也明确要求,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口罩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合理定价,合理增加价格是合法的,但是过度抬价,获取暴利的,属于典型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并有可能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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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口罩的法律责任

在口罩紧缺的市场需求下,一些地方出现非法小作坊生产未经质检口罩。公安部1月30日公告显示,浙沪苏赣等地公安机关侦破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名,现场查扣假冒伪劣口罩38万余只。

生产普通口罩,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质,生产医用口罩,还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流入市场销售。

口罩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护口罩的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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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口罩的法律责任

日前,深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对一家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大量口罩疑似存在污渍、怀疑是已经使用过的二手口罩,该案正在调查中。

市场上流通的病毒防护口罩均系一次性口罩,口罩使用过后会携带不同程度的生物遗留物和病菌,清洗会破坏口罩的保护层使口罩失去防护功能。因此,防护口罩绝对不能二次使用。

收集废旧口罩并二次销售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销售的二手口罩数量多,可能影响到不确定的人的生命安全的,还可能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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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的法律责任

根据平安北京发布的警情通告,1月29日,乘客韩某在乘坐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当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那么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是否违法呢?

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北京、重庆、成都、深圳等多地均已要求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口罩,武汉市政府更要求全市范围内在公共场所均应佩戴口罩。对于没有戴口罩的乘客,公共交通工具运营人予以劝返。对于劝返不听的,运营人有权拒绝乘客乘坐。劝返过程中,乘客扰乱运输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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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使用口罩的法律问题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可以作为一般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可携带至医院的医疗废物垃圾桶中丢弃,不鼓励民众开水烫后自行丢弃或焚烧后丢弃,以防病毒消灭不全造成二次污染或造成环境污染。

医疗机构对于病患者及医护人员使用过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处理,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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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口罩虽小,但防控效果巨大。厂家合法生产、商家合法销售、群众正确使用、用后合理处置,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大家合理合法的管好自己,不做违法行为、不给别人添乱,一起努力共同打赢这场抗击疫情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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