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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婚姻家庭案件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侯蓓丽 | 2020.02.05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政府采取了各种管控措施,但具体解除措施时间尚未确定。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各地法院也结合实地情况,下发了疫情期间诉讼提示和公告。在此背景下,如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问题。本文从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借款等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入手,结合《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此类案件诉讼的时效进行分析与提示。

“不能让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目前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下面我们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经常会咨询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很多人认为一旦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就不能再主张抚养费了。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草案)》第1067条第一款也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离婚后,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而抚养费纠纷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不予受理的7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的规定,抚养费案件即使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不仅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而且在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出现,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

再次,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请求权。对于子女抚养费请求权,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债的请求权,但因其与身份关系相关,且身份关系具有持续性,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民法总则》第196条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草案)》第196条也规定子女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等疫情过去后再起诉,以确保安全。


对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首先,针对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中、离婚判决生效后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一方如果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但是《民法总则》施行后,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笔者认为,鉴于《民法总则》实施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情形的诉讼时效有相应规定,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就要看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是否持续进行,以此来判断适用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未特别规定相应的诉讼时效。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前,权利受侵害方还是要注重收集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其上述行为持续,则可以适用最新的诉讼时效规定。


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期限系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实践中,在适用此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只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适用该条款。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一方或双方均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第三,当事人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无权再次主张。第四,如果无过错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则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条规定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实践中,不少无过错当事一方,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针对上述规定,笔者建议无过错方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前,注意一下是否超过了1年的期限,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得不到法院支持而白白支出诉讼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091条对此也有规定,但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权利行使的期限。


夫妻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有这样的疑问: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借款,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首先,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虽然双方结婚,但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导致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出借方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并以此开始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既然此种情况被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故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有学者提出,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适用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不是“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决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建议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如果离婚,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防患于未然。

综上,通过上述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诉讼时效规定的梳理与分析,建议当事人在关注疫情的同时,不要忽视诉讼时效。另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已经有很多学者对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对诉讼时效造成影响等问题有着不同程度的探讨,内容全面,并辅以案例检索,可以结合本文内容一并参考。


参考文献:

[1]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66~167页。

[4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页。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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