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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实务统计与裁判规则

作者:裴红娜 | 2019.07.02


随着电脑等信息技术越来越普及,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打印遗嘱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以打印的方式所立遗嘱根据打印主体和过程的不同,可能属自书遗嘱,也可能属代书遗嘱。本文以解决实务问题为目的,仅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能公开查询到的各地高院的会议纪要、解答等为依据,对能公开查询到的高院裁判文书进行统计,来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分析,对背后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


本文拟解决的实务问题

立遗嘱人已死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就“遗嘱主文为电脑打印、立遗嘱人进行签字”的“打印遗嘱”效力引起争议(本文不讨论主文和签名部分都是打印的遗嘱)。常见有三种情况:

1.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

2.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3.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影响遗嘱效力的其他证据。

为此,笔者从已有的裁判文书入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分析。


本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1985年10月0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1985年09月1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2018年06月11日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4、2017年08月11日生效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


本文公开查询到的高院案例

共27篇裁判文书,均为再审案件,其中裁定23篇,判决4篇。具体为:

1、2014年08月28日,(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与王某某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2016年04月08日,(2016)浙民申296号,单某甲与单某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3、2017年11月01日,(2017)京民申3044号,陈某4、陈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4、2018年10月24日,(2018)津民抗26号,胡某、高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25日,(2017)津民申1961号,胡某、高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5、2018年4月17日,(2018)渝民申84号,石某甲与石某乙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6、2018年09月26日,(2018)京民申3945号,张某2等与孙某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7、2019年01月02日,(2018)川民申5000号,李某、孙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8、2016年11月30日,(2016)京民申2933号,贾×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9、2018年12月12日,(2018)青民申335号,更某与尼某1、周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0、2015年07月20日,(2015)高民申字第2908号,潘×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1、2018年01月23日,(2017)浙民申2617号,范某1、范某2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2、2017年12月04日,(2017)青民再62号,崔某与杨某1、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13、2015年10月20日,(2015)浙民申字第2358号,凌某庚与凌某甲、凌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4、2013年10月29日,(2013)高民申字第03115号,田×1等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15、2018年02月28日,(2016)闽民申2091号,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6、2016年09月16日,(2016)渝民再102号,王传勇因与谭元刚及一审王传文、一审王传伦、一审谭元碧继承纠纷再审案;

17、2018年09月29日,(2018)京民申4154号,张某1与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8、2014年09月22日,(2014)川民申字第1791号,白某某与白某某甲、白某某乙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19、2015年05月14日,(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号,李良健,李良琦等与李良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19年05月27日,(2019)京民申487号,任某2等与任某5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1、2017年05月08日,(2017)冀民申1064号,刘某、段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2、2018年06月19日,(2018)川民申2355号,苏某1、苏某2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3、2017年07月11日,(2017)黑民申1256号,王彤与李淑霞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4、2016年08月09日,(2016)津民申960号,范一×、范二×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5、2016年11月30日,(2016)京民申4358号,赵×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6、2015年11月19日,(2015)闽民申字第1320号,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甲、梁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7、2018年09月26日,(2017)青民申335号,周自勉与周自奋、周自力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统计、分析、以及倾向性结论

1、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

即只有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的。见上述案例4/5/8/9/15/18-23/26。

分析及倾向性结论:打印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与手书遗嘱相比较,打印遗嘱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即打印遗嘱在法律层面究竟应解读为何种遗嘱,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为认定依据,重点审核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力。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若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继承法》实行后,订立遗嘱应就应严格遵循该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应认定无效。)。所以,若当事人只提交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遗嘱确系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该打印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

2、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见上述案例1/3/6/10/11/12/14/17

/25/27。

《继承法》里定义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符合在场履行了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及立遗嘱人对《遗嘱》正文内容的确认。若打印遗嘱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但是,若代书人(即录入、打印遗嘱的人)并非见证人之一,或者见证人并未在现场见证遗嘱形成、立遗嘱人签字的过程,遗嘱是否有效就分两种观点:一种是探寻立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种是严格按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判定。

3、遗嘱形式为主文打印+立遗嘱人签名+影响遗嘱效力的其他证据。

见上述案例2/7/13/16/24。

主要是打印遗嘱通过公证、通过录像等等形式。主要观点也是看其他证据能否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目的。

4、总结

若当事人只提交打印遗嘱,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遗嘱确系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该打印遗嘱认定无效。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上述各地高院的案例,无一例外持此观点(只有一例通过再审程序认定有效,但后被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又认定无效)。除打印遗嘱外,还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则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和遗嘱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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