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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看破解执行难藩篱的“实务五步”

作者:霍进城 | 2017.03.16


2017年3月15日,《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高。2016年两会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一年后,《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执行难”如何表述,如何破除这“最后一道藩篱”。


《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原文

“十是推进执行改革,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进展。在全社会大力支持下,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权运行及内外部监督机制。首先向法院自身不规范执行“开刀”,全面清理积案,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全程监控,有效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制定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解决乱执行、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在执行环节有效保护产权。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破解长期存在的“查人找物”难题。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和相关信息,实现了执行模式的根本变革。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各级法院累计网拍43万余次,成交额2700多亿元,成交率达到90.1%,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既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又遏制了拍卖中的腐败。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湖南、黑龙江、江西等地法院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广西、四川等地法院通过专项执行活动,形成打击“老赖”高压态势。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


实务第一步查人找物/财产报告

实务:

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线索明确的,法院7日内核实,不能提供的,可申请法院调查;

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法院发出财产报告令,逾期不报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

附相关依据:

《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和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


实务第二步限制高消费

实务:

1. 适用条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不必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2. 适用对象:被执行自然人,被执行人单位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3. 具体限制内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附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实务第三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务:

1. 适用条件(不是所有不具履行能力的都适用):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方式: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3.效果:

(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附相关依据:

《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5月1日)。


实务第四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及程序救济

实务:

1. 拒不执行刑事犯罪的适用条件: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方式:

(一)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控告;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附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


实务第五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及程序救济

实务:

1. 适用情形:通过前四步,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

2. 程序适用及救济:

(一)对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附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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