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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的界定及处置方式

作者:康达十部 | 2016.11.11



僵尸企业的定义及特征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这个词最早追溯到经济学家Edward. J. 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当时其解析了日本198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1990年代的金融危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僵尸企业的主要危害在于对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健康企业“输血”的长期赖性、绑架勒索性,如果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又会产生社会问题。主要体现,从政治方面来说,这些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就业,一旦破产,将导致大量人口失业;从银行方面来说,一旦中断救助,这些企业无疑将面临倒闭风险,这将使银行之前的贷款无法收回;从输血企业来说,将导致这些企业的其他贷款方纷纷效仿,导致拖垮健康本企业。


僵尸企业的界定

僵尸企业的界定及范围的确定,对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意义重大,同时也直接关系僵尸企业处置的主要方式。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予以‘出清’。”以及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各地对僵尸企业认定将“多数省份将连续亏损3年以上、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等列为核心指标。

但对僵尸企业的界定也并非完全一致,多省份根据本地企业不同情况也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符合本地特点的政策性文件对标准进行细化。如广东省工商局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僵尸企业包括,“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相关指标。”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对长期失联和停业未经营投资类企业开展吊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将“长期没有业务的‘空壳公司’”纳入处置范围。


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

在我国,僵尸企业中国企的数量并不多,但却占据了亏损总额的70%左右,因为国企的体量都比较大。同时,僵尸企业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水泥、石油石化等过剩行业。其中包括中央直属企业,以及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企业层次多、机构臃肿。这些僵尸企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社会公众范围广,在清理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化运作,减少与防止过多行政干预,保证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通过有效的产权、资本流通市场化操作平台,加强处置的市场化、专业化,多渠道化解债务危机,稳妥分流安置人员,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根据造成企业“僵尸化”的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同的处置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并购重组

适用于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扩张时重建新项目造成产能进一步扩张。

(二)托管经营

托管经营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或者是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

(三)破产程序

1、破产重整

对于企业虽扭亏无望,但企业仍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如知识产权、公司壳、不动产等资源)或企业主营业务仍有市场竞争力,应通过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进行要素分解,将稀缺的各类资源要素从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采取企业间、行业间的要素重组整合方式,实现要素优化配置与协同效应。

这类重整的模式主要包括整体出售型的重整以及存续型的重整。整体出售型的重整主要适用因品牌已无存续价值,信誉丧失,管理机制混乱这类因素,导致如保留原有企业法人资格可能在重整后仍面临债务增加风险的企业。存续性的重整主要适用原企业“壳”具有市场独有性或稀缺性这类企业存续价值更适宜各方利益、共谋发展的企业。

2、破产清算

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退出,并对土地进行腾退,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

以法院为主导,积极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统一协调各方,化解企业查封、抵押、企业债务等遗留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拓宽破产管理人选聘渠道,除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外,积极引入证券、投行、企业管理者等专业团队组成破产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能力。

总之,僵尸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效占用,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挥法律服务规范僵尸企业并购重组或退出进程,控制与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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