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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一份简报

作者:付洋 | 2016.08.25


关于“公司法”的一份简报


(1985年10月)

(题记)


1993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准备工作,是在此十多年前开始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的国家经委负责研究“公司法”的起草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开始作初步调研。我在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了解有关起草公司法的各方面意见、动态。本文是一篇简报,是我根据领导指示,归纳调研资料整理的,目的是提供给一些法学专家,征询他们的意见。

从本文列出的关于起草“公司法”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看出,在这个法出台的十来年前,关于它的认识的不同意见还是何等纷纭,以至于在什么是“公司法”、我们要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法”等等前提性问题上,都还没有定论。其中有些问题,对于未经历那个时代的年轻人而言,甚至会觉得莫名其妙。

现在看起来,这种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公司本身的发育,还难以使各方面对“公司法”的认识趋于一致。而在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之后,《公司法》很快制定了出来。这也许可以说明在我国高速立法的时期,制定《公司法》为什么花费了十多年的时间。

但是,十年时间即使是在我国立法史上,也不是一个漫长的时间。从说不清要立什么样的公司法,到《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十来年的时间实在也很快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稳妥发展的进程。


关于起草“公司法”的一些不同意见


一、我国制定公司法要解决哪些问题?

不少同志认为,在对外开放中,外方希望我国制定公司法,是为了解中方谈判对手的企业性质、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等。在国内经济来往中,企业之间也需解决上述问题。同时,还需解决目前乱办公司、皮包公司等问题。

有些同志认为,公司法应解决国内集资问题,对股东、股票、股票市场等问题作出规定。有些同志不赞成这种意见,认为这涉及是否会导致剥削、是否给资本主义性质的私人企业以合法地位的问题,以及社会主义积累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宏观控制等问题,至少现在不宜在法律中规定股东、股票、股票市场等问题。


二、我国公司法所说的公司指什么?

一种意见是,从目前需解决的问题看,可将公司与企业的概念等同起来,其中突出适用于全民与集体企业,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对于其他公司,或不写,或兼及以治乱。

一种意见是,公司法所说公司不仅指名称冠公司的企业。有同志提出,首都钢铁公司算公司,宝山钢铁总厂就不算公司?

一种意见是,公司法所说公司,可按西方法律,指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但有些同志提出,这类公司少说也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与我国绝大多数国营、集体企业挨不上边。搞一个公司法与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实体挨不上边,有什么用?是否我国要按西方模式去办公司?


三、公司法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种意见认为,可依照西方公司法,按公司责任形式去写。即使不能列全西方的各种责任形式公司,至少也可先写有限责任公司。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内容应从我们需解决的具体问题着眼去写。例如可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注册程序。2、有关注册资本的要求。3、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4、有关公司实有资本、计帐方式等财务方面的规定。5、有关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等的规定。6、有关公司接受国家监督的规定。7、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公开的规定。8、国营、集体等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限度的规定。9、有关公司变更、关闭、破产等等的规定。


四、公司法同其他法律关系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同国营工业企业法的内容有重叠,国营工业企业可排除在公司法适用范围之外。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可解决所有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型、不分行业)中带共性的问题。粗糙地说,解决大体上属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的问题。其他法,如国营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法等,则分别解决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特殊问题。例如,国营工业企业法重点解决国营工业企业的扩权问题、内部领导体制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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