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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看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下)

作者:涂海潮 | 2016.08.23



反垄断法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要论述反垄断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得论其对一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样,保险消费者作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背景下的一个消费群体,对其的保护必须纳入全社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框架下,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力的保护众多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以下将从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基础和内容两方面加以讨论,以全面厘清反垄断法是如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继而在此基础上,试论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基础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产生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反垄断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而由商品经济而产生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集团组织大量出现,并使用各种经济手段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甚至国民济命脉掌控在少数垄断组织手中。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权益在这场浩劫中早荡然无存。它们在与垄断企业的交易过程中毫无公平和自由可言。人们认识到垄段的危害开始要求政府运用行政公权力对这种无序的竞争进行干预,使市场重回秩序状态。由于垄断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仅会导致竞争受挫,而且波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故各国的反垄断立法都提出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原则。

(2)、反垄断法经济自由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逻辑起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反垄断法所强调的经济自由更多的是指市场经营者的竞争自由和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选择自由,而不是采取极端的对市场的放任不管的方法。反垄断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经济自由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可以从竞争中获益,可以货比三家并用较低的价格买到高性价比的商品或服务。从另一方面讲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经济公平。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从来都是反垄断法首要关注的目标,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者和立法者越来越认识到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因限制竞争而造成的各种经济和社会损失的最终承受者是广大的消费者。根据有效竞争理论,良性的市场竞争能够促使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质优价低的商品或服务来获取市场份额,而消费者则可以从中获益。如果出现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垄断企业势必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而运用各种手段控制价格在较高的水平上并尽可能的减少投入,或者通过价格歧视的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行为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竞争对手的损害仍会通过各种途径最终落到消费者的头上,而且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比竞争对手更大,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则会极大地挫伤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造成市场需求不足,反过来限制生产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垄断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实际损害,并且可以预见消费者即会支付垄断价格又不能尽快享有技术进步还来的便利,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反垄断法必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实现其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性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

正因以上所论及的原因,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其立法目的,但无论在执法、司法和理论上,其对立法目的的理解都包括提高消费者福利。从二战以来的情况看,反垄断政策对竞争机制的保护,对效率的追求,最终往往是落实到消费者福利这一点上,保护消费者福利无异成了反垄断政策的终极目标。当然,而且,消费者福利导向简单易行,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当今反垄断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阻止大公司对自由市场不正当的限制,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以竞争性价格购买物品、接受服务。人为地抬高价格之所以应受谴责,不仅是因为它会导致配置效率低下,还因为它“不公平”地将消费者福利转化为垄断利润。反垄断政策惩治将提高生产效率的所得放进垄断者腰包的所谓“有效率的垄断”,希望通过竞争提升经济效率并将这种效率转变为消费者福利。

2、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使竞争趋于良睦有序,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获得较为公平的结果。反垄断法对消费者进行的保护,一般认为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1)、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思强行推销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其具有两个特点:选择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选择的自愿是说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购买的数量、种类、支付方式等。唯有如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才真正得以实现”。所以,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的自愿性。选择的自由性是从经营者的层面来理解的,是指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自由购买意愿进行禁止或限制。任何禁止和限制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经营者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侵犯。

(2)、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这也是平等自愿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交易行为是在完全处于交易双方的平等自愿基础上完成的,不存在任何的强迫或歧视;(2)交易完成后双方都可以获得满足,尤其是消费者以合理的对价获得了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结束语

从以上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来看,可以清楚看出反垄断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购买保险的保险消费者相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保险往往不仅是一种商品,更多时候是一种服务。且保险不是对当前的情况的一种保障条约,只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给予一定的经济损失方面的减免,在购买保险者出现损失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是一种介于个人、政府之间的一种有力的维持社会稳定的中介力量,某种程度上起到一种社会稳定器的效果。如果运用得当,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保障和福利。但是,如果保险业出现巨型垄断企业,那么无疑,该稳定器的作用将大大降低,更严重者甚至会倒逼着个人和政府无奈认同。而反垄断法正是防止市场中出现垄断企业的有力武器,只有不断完善、改进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新形势不断变化,积累经验,处理好突发事件,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利用其优点,避免缺陷,为国家、社会、人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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