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新波 | 2016.05.30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痛恨和铲除的社会现实需要,有利于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值得称道。
相关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做了如下修改和规定。
1、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的特点
1、加大了财产刑力度。除了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没有附加财产刑外,其余相应新增新改新定犯罪均有附加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反映了从财力上根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决心和法律意志。
2、犯罪竞合从重处罚。对于暴力恐怖犯罪或者极端主义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全方位打击。不仅对于“资助、预备、宣扬、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制作或者宣扬有关图书、音频资料或者其他制品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都确定为犯罪,且对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收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均新增定为犯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将预备实施恐怖主义确定为“准备实施 恐怖活动罪”,这是一个将犯罪预备行为确定为实行犯罪的巨大变化。
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
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犯罪预备比实行犯时间点要早,社会危害没有实行犯大,处罚力度小,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预备确定为既遂犯、实行犯,体现了从严、从重彻底根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立法思想。
2、《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犯罪预备新定为实行犯、既遂犯的规定:
增设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犯罪预备实行化的意义。将预备行为确定为实行犯既遂犯,有利于加大惩处恐怖主义犯罪,威慑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同时,有利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法益,加大对人民群众财产人身权利等方面的保护。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作为全人类的公敌,用最严厉、最有效办法予以惩处与预防,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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