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产品质量异议的定性问题
二、关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思路
1、汽车生产商提出的产品质量异议应当明确、具体。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理解与适用》第十九条(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的意见,产品质量异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具体化,应明确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不能笼统、抽象地指责标的物“欠佳”、“有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若汽车生产商提出的质量异议仅指出“存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情况”,而并未提出具体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情形,则不应当视为其提出了产品质量异议的通知。
2、电池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责任针对的是产品缺陷导致的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着眼于产品的安全性上。主张产品责任需要证明现实损害的发生,换言之,若现实损害未发生,则不能主张产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汽车生产商若主张电池供应商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诉求应当立足于产品缺陷而非产品瑕疵上。举例说明,若汽车生产商基于电池充电时长过长、续航里程过短等提出了产品质量异议,因此类问题并不一定会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不合理危险,故据此主张产品责任不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而电池短路、存在漏电风险等问题会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不合理危险,则此类问题可以作为主张产品责任的依据。
3、汽车生产商提出的产品质量异议是否基于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或相关文本的约定。
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是产品所存在的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缺陷或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因此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协议》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主张中至关重要。
通过《技术协议》或其他相关文本可以得知双方约定的质量参数,从而判断汽车生产商主张的质量异议是否基于《技术协议》的约定而产生。在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法认为,充电时间长、续航里程短等不属于技术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即《技术协议》中对此类标准并无规定,故并未支持汽车生产商对产品质量缺陷或瑕疵的主张。那么对于此类并非基于《技术协议》而产生的质量问题,汽车生产商可以要求电池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对电池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
4、汽车生产商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时间点以及产品缺陷或瑕疵发生的时间点。
汽车生产商在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可以对电池产品提出的产品质量异议存在不同,因此需要判断汽车生产商在检验期还是质保期内提出了产品质量异议,以及所提出的产品质量异议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检验期内,汽车生产商可以就电池产品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缺陷或瑕疵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若检验期限经过,则应当视为电池产品出厂时符合《技术协议》及《买卖合同》的要求,本身不存在缺陷或瑕疵,或已存在的缺陷、瑕疵已得到补正,超出检验期后,汽车生产商通常不能再基于产品本身的缺陷或瑕疵提出产品质量异议。
在举证方面,汽车生产商所主张的缺陷或瑕疵产生于出厂时还是使用后,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则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来进行确认。不过对于汽车生产商的鉴定申请,多数法院持不支持的态度,此时需要汽车生产商自行寻找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以明确缺陷或瑕疵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产品质量异议可以进行的举证
对产品质量异议进行定性后,汽车生产商需要对其主张进行举证证明,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验收报告》及相关答复文件
首先需要判断双方是否针对案涉产品的验收事项,在检验期限内签订了相应的验收报告,同时在验收报告中是否提出了案涉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缺陷等情形,或者在提出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产品缺陷情形后,电池供应商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说明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是否进行验收并签订相应的验收报告是认定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异议的关键。
2、检验期限
针对检验期限的约定,可以从《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对检验期间进行明确。在实践过程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往往过短,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此时需要判断汽车生产商能否在该期限内完成对电池产品的验收,由于电池产品存在复杂的结构,且诸多隐蔽性瑕疵可能会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现,故此时约定的检验期限可能会被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隐蔽质量瑕疵的检验期间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具体期限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两年的合理期限进行适用。
3、质保期限
针对质保期的约定,可以从《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关于质保期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到异议期限的具体时间,在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形下,汽车生产商可以在质保期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此时可以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范围与检验期内可以提出质量异议的范围相一致。若双方没有约定质保期或约定的质保期过短的,则可以在两年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
4、三包期间
在三包期内,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电池供应商应当对电池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退货。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包期的起算时间点为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因此汽车生产商需要提供最终销售者销售案涉新能源汽车的发票来证明案涉产品仍处于三包期限内。只要电池产品处于三包期限内,那么汽车生产商即可以要求电池生产商承担电池产品的售后维修义务。
5、索赔金额
对于索赔金额部分,可以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两个角度进行主张。《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产品质量的索赔条款、违约金条款及其他可能主张的款项,此部分款项均可以进行主张。从法定角度上来看,基于对产品责任的主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要求电池供应商就产品缺陷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若产品已销售,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向电池供应商主张召回产品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四、关于申请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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