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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两个孩子抚养权只能判一人一个吗?

(这是笔者三年前办理的一个离婚案,其中涉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至今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该案中的男方有一定程度的暴力倾向,对女方及两个孩子经常打骂,孩子一直由女方悉心照顾,而男方对待孩子的教育是简单粗暴,打骂为主,是典型缺乏爱的能力的表现。


爱的能力是包括对爱的感知、认知及接受能力,能够准确的了解、感悟、体会对方对自己爱的表达,并给予同等爱的回应,简言之就是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能力。可以用六个词总结:了解、关心、信赖、互动、信任和承诺。囿于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和趋向内敛的品格,我们通常吝啬爱的表达,这是羞涩的表现。可有另一种不表达是在于无法表达,有时习惯于通过伤害别人表达爱,只是这种爱是别人承受不起的。


回归正题,本案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可以以此彰显公平,照顾了亲情的需求。但笔者想追问一句,照顾了谁的亲情需求?毫无疑问,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永远是孩子,这是共识,所以我们在照顾亲情的需求时更应该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在遭受一次伤害之后,只能作为父母亲情的安慰剂、被需求者而存在并遭受二次伤害。


将孩子抚养权进行分割,各方抚养一个,看视体现公平,可是,孩子也是独立的人,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并不是一只猫或一条狗,更不是无生命的物件,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我们不能机械僵硬的套用对财产平均分割的模式。毕竟,抚养权是身份权,不是财产权,不能完全的做到平均分割,倘若硬生生的将两个孩子分开进行抚养,貌似平均了,不偏不倚了,表面上公平了,究其实质只是对父母公平了,而对孩子来说,既不能同时感受父爱与母爱,又不能体会手足之情,这不就是更大的二次伤害吗?


原《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中,其文首宗旨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5点意见就明确要求对于十周岁以上应当考虑该子女意见,当然现在《民法典》已规定为八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同样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亦主张: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


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在对待未成年子女利益时,皆是从未成年子女的立场出发,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角度予以指导案件审理、纠纷解决。何况本案中,两个孩子都已满十周岁,都明确表述希望跟随母亲生活,甚至亲笔书写意愿书给法官。


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最终还是让手足分离了。


当然有人提出,两个孩子都由一方抚养,那么一方享受了亲情,可另一方完全享受不到,太不公平了。让我们好好理解这一观点,还是站在了父母的立场看待抚养权的问题,始终没有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中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一条也被写入了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第四十八条之中。可见,我们可以通过轮流抚养或者多安排探望予以解决。

因为原《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是权利,如果另一方不予以协助,那么按照原《婚姻法》解释(一):“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吸收了上诉规定,并进一步的规定了直接抚养一方在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法院可以对直接抚养方予以罚款,甚至拘留。


所以,我们不要机械认定,离婚时涉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就一定是一人抚养一个,而要根据具体案情,从情理法的角度予以审慎思考。你是想不出完美的抚养方案的,因为完美的抚养方案就是——不离婚。还是应该多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别只考虑自己利益,正如本文前所述,在离婚中,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所幸,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则被写入了《民法典》,提升到法典的高度,希望二次伤害再少点,当然没有是最好,这是美好的愿景,同时期望能够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


最后,从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笔者当时的主张是符合法治文明精神和发展趋势的,而这个很重要的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发展的不再冷冰冰的规定就是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让我们共同以思考角度体现人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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