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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长沙分所涉外业务团队代理的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专利侵权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2022年5月27日,Portus Singapore Pte Ltd.及其美国子公司Portus Pty Ltd.(下称“Portus公司”)依据《美国法典》第35章《美国专利法》第271条之规定(Paten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35 U.S.C.§271,et seq),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Uniden America Corporation(下称“Uniden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Uniden公司销售的有线和无线摄像头侵犯其美国8914526号专利(下称“526专利”)及9961097号专利(下称“097专利”)所涉的家庭智能远程控制与监控技术。Portus公司起诉要求Uniden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律师费用等,并依据法典第284条之规定,要求Uniden公司承担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 (An award of enhanced damages under 35 U.S.C. § 284, in the form of treble damages)。而本案所涉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是Ansjer Electronics Co.LTD即中国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Ansjer公司”)。


Uniden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通知Ansjer公司,并强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凡是涉及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须由Ansjer公司承担所有连带赔偿责任。也即,一旦涉案产品构成侵权,Ansjer公司不但将面临巨额赔偿,还将严重影响其已经在美销售的相关产品,且其每年出口至美国的几千万美金产品亦将面临巨大风险。


Ansjer公司收到Uniden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委托康达长沙分所周争平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周律师团队在充分研判起诉状中所涉专利技术及诉讼请求后,联合Ansjer公司研发部、技术开发方、销售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通过讲解美国最高院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即Graver Tank一案中确定的“功能-手段-效果”(Function-Way-Result)三步测试法以及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构成要素,让Ansjer公司对等同原则有了充分理解。


通过对涉案产品技术的分析,通过对《美国专利法》及美国最高院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的研判,周律师发现涉案产品技术明显有别于Portus公司主张的被侵权专利技术,遂就两种技术功能、手段、效果方面存在的根本性差异进行充分论证,对本案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进行了强有力的分析与说明。


随后,周律师团队建议Uniden公司进行积极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为此,周律师团队与Uniden公司进行了长久的沟通及漫长的证据开示(Discovery)阶段。从仔细研究美国最高院Graver Tank等案例,分析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与审判要点,到组织研发、生产、销售各个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再由周律师团队收集、整理、撰写、翻译本案证据材料、抗辩材料。最终,周律师团队的代理思路被Uniden公司充分采纳,并直接援引抗辩。


2023年4月13日,周律师团队收到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本案最终以原告Portus公司撤回起诉,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Portus公司作出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的方式,裁定结案。“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系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此种驳回起诉系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裁决,禁止原告在日后以相同的事由或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若原告再次起诉的,被告可以提出Res Judicata(既判事项)的抗辩。因此,本案的结果意味着,原告Portus公司不能再以相同事由于美国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在美国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企业研发制造、生产的产品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周律师团队代理的本案,是在美专利侵权案件中罕有的以原告撤诉结案的案件。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Ansjer公司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其巨额的赔偿风险及后续出口美国市场所存在的巨大隐患,也为中国出口企业的同类型案件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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