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达长沙分所合伙人黄桂鹏律师承办的Z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的决定。此举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Z某利用微信群召集女性,在KTV提供有偿陪侍服务。陪侍活动内容涉及陪酒、唱歌以及允许客人拥抱和触摸身体等。鉴于陪侍的女性群体中存在多名未成年女子,Z某被指控涉嫌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为生僻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以该罪定罪的更不多见,本案系该区检察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案发时为2022年)。
辩护律师经详细阅卷并与Z某核实情况,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了Z某介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次数,从最初公安机关认定的十余次核减至七次;指出Z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应评价为“介绍”而非“组织”;同时针对Z某组织人数未达到3人、不符合刑法对“组织”行为的文义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充分发表了辩护观点。
由于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且事实层面存在瑕疵,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两年。
办案总结:
在利剑护蕾司法打击专项行动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涉未成年人法益侵害相关罪名被“激活”,罪名适用数量激增,但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存在缺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并未统一。在司法打击专项行动下,容易出现拔高凑数的情况。该类犯罪由于考虑到社会影响,一般会从重量刑,缓刑适用率极低,经与当事人协商并释明风险,当事人决定在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出台前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不起诉上。
功夫不负有心人,《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月(经典案例版)刊发《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一文,明确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需要达到同时组织3人才符合刑法对“组织”行为的文义解释”,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谋而合。本案Z某虽介绍未成年女性多次提供有偿陪侍,但最终认定的人数未达到3人,且被组织者已接近成年,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后果,对法益侵害有限,可能未达到追诉标准。通过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该案最终于近日获得不起诉决定。
律师建议:
1、有偿陪侍虽然并不等于提供色情服务,但已经明确为治安违法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实施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或提供性服务等情形,还会涉及刑事犯罪。
2、娱乐场所应当高度重视用工合规,在招募酒水销售员、服务员时,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招募未满18岁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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