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达长沙分所合伙人黄桂鹏律师承办的Q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均获得无罪化处理结果。辩护成果彰显了辩护律师深厚的专业能力、尽责的工作态度。
1、Q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长沙市某区公安机关认定:Q某作为贩毒人员代理,以“加价代购”形式将含有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指控Q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经详细阅卷后,就阅卷发现的问题与Q某进行核实,了解到Q某缺乏牟利目的,且辩护律师还发现,本案并无Q某与上线构成共犯的证据,亦不属于加价、蹭吸的的情形,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随后,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实践中,针对部分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后辩称系为他人代购、试图逃避司法打击的情况,《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增加了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的义务。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正值《昆明会议纪要》印发。通过辩护律师的详细论证,公诉机关同意辩护律师的补充侦查意见,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4年3月25日对Q某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2、L某涉嫌诈骗罪
X某因W某刑事案件请托L某,L某介入后W某被取保候审,X某遂向L某提供“答谢经费”。但W某在法院阶段被判处实刑,X某遂要求L某退还全部费用,但L某仅退回部分费用。经X某控告,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认为L某在自己无实际能力和关系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X某钱财,涉嫌诈骗罪。且上海政法系统正开展打击司法掮客的专项行动,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认为应对L某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L某的委托后,在阅卷的同时,要求委托人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以为争取辩护黄金时间。之后,辩护律师发现,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X某是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L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4年3月21日,公安局经补充侦查,认为未能查实L某具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遂决定撤回案件。
两起案件获得无罪化结果的过程,存在以下共性:
1、委托律师时间错过黄金时期。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时,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链已基本形成。且当事人已接受检察机关讯问、谈话,但不愿意认罪认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若无事实依据、证据支撑而径直翻供,则存在极大的诉讼风险。
2、两案证据都存在疑点。贩卖毒品案牟利证据不足,诈骗案嫌疑人供述不稳定、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足。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核实证据、了解情况后,为当事人建立了无罪的内心确信。在当事人也愿意承担无罪辩护风险的前提下,辩护律师提交了附有明确无罪线索的补充侦查申请书,并均被检察官采纳。
3、司法人员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乐于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对无罪证据线索都予以重视,并要求侦查机关核实。两案的司法承办人员坚持“用证据说话”,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机关“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严谨与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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