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康达长沙分所李刚律师主办、陈巍律师协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宣判,在两位律师精心及专业辩护下,经过二审审理,获得改判,被告人最终宣告缓刑得以回归社会。
案件
2013年至2021年期间,某公司以养生养老服务、旅游服务、养老公寓及基础建设服务等业务为噱头,在全国以“购买会员卡、消费卡”、“认购产品”等方式发展投资客户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给予高额回报并承诺到期后还本。
被告人一、被告人二、被告人三均在涉案公司不同涉事门店担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案发后被侦查机关分别抓获归案,三被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均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经过一审庭审,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过后,三被告人均提起上诉,其中被告三在二审期间委托李刚律师及其团队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李刚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庭审材料与陈巍律师一起对本案的一审过程进行了复盘,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和错误,随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二审辩护策略同时对一审未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证据准备,经过二审审理以及与承办法官积极地交流意见,最终使得被告三在二审中成功改判缓刑,其余同案犯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李刚律师和陈巍律师还成功处理了另一起影响重大的非吸案件。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且社会影响广泛。接受委托后,两律师积极开展会见工作,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换法律意见,最终为涉案人员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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