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且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
一、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五年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法实施条例》”)(两项法规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解读:由于《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项法律废止,因此,按照以上“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若逾期未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如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二、 应当及时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范围
1)成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2)公司章程内容/公司登记内档:约定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股东)的(如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
3)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等有“合资”“合作”字样或者“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独资”“合资”的字样(公司可对照营业执照进行确认)
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此次变更或备案登记。
三、未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后果
1、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将无法办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由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
2、相关公司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等文件,调整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且未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或相关其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合伙企业法》改制为合伙企业的,可能会影响相关企业法律地位的正当性以及经营决策的合法性(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性)。
四、相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湖南省内相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为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示例如下)
注意: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2)根据变更事项对应提交材料。如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注意】
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等相关材料。
4)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如何进行变更(备案)申请?
(1)线上办理
①湖南政府服务网:
https://zwfw-new.hunan.gov.cn/onething/service/index_ywtb.jsp?type=xndtfr&main=1
②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
①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
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3)办理流程图
五、相关企业注意应当结合新《公司法》同步调整组织机构等
鉴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已经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相关需要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管理架构等,并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调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组织机构。
如对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设立,对比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调整: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另有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原创 | 因涉职务犯罪被留置后,家属如何处理?(后附纪检知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适用情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订建议——基于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视角
康达原创 | 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公司转为合伙企业所引发的税务法律问题评析——以某公司持股平台需补税25亿元为例
康达原创|新《证券法》实施近三年——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回顾
城市更新 | 长沙市“违章建筑”转正之路系列之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治理方式探索”
城市更新:长沙市“违章建筑”转正之路系列之二——“自建房的规划审批流程及建设要求”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