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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窜货行为的法律审视和规范建议

医药行业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协议约定,将限定区域销售的药品跨区域流通至其他授权区域的行为。随着药品追溯码普及和监管趋严,窜货的法律定性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医药行业窜货的现状

窜货行为在医药行业由来已久,其背后交织着价格体系维护、区域市场平衡、渠道管理等多重商业诉求。近年来,随着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等政策的深入推进,医药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被持续压缩,窜货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与风险。

从表现形式看,窜货已从传统的线下跨区域调货,发展为线上平台低价挂网销售的新形态。经销商利用y师帮、p多多等电商平台,将本应在特定区域销售的药品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公开销售,直接冲击生产企业的价格体系和渠道秩序。以去年“名声大噪”羚锐制药被敲诈勒索一案所涉及的参芪降糖胶囊为例,出厂价29.5元,返点后实际成本仅13.5元,市场零售价达55-58元,而窜货商在电商平台以3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低于市场零售价近三成。

值得关注的是,窜货与倒卖回流药、骗保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边界正在模糊。部分窜货商通过伪造药品流向数据、骗取企业返点、虚构销售记录等方式,将药品跨区域集中囤积,再利用电商平台低价销售,迫使生产企业以远高于出厂价的价格回购。这种“低价挂网—胁迫回购”的操作模式,已将单纯的违约行为异化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点。

与此同时,药品追溯码的全面应用正在改变窜货的查处逻辑。2026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要求拓展深化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持续开展应用药品追溯码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行动,对涉嫌倒卖回流药的职业开药人、药贩子、药品批发企业、医药机构、网络售药平台等进行全链条穿透式打击。这意味着,每一盒药品的流向都将被记录和追踪,在医保范围内窜货行为理论上将无处遁形。


药品类的法律体系

(一)与全品类药监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2、国务院制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历经四次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实施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医保领域重点监管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2026年4月1日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部分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四)相关意义

从全品类的监管逐渐细化到对重点领域的严格监管,形成了药品监管全覆盖、医保最严、市场监管与刑民结合的立法监管现状。

1、2026年4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倒卖回流药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窜货行为与医保基金监管直接挂钩,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明确了相关行政与刑事责任。

2、2026年5月15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条例明确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法律关系种类和窜货行为的关键点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法院通过穿透式审理确定真实法律关系。若经销商支付货款后取得药品所有权,承担价格风险,则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区域限制条款有效。若仅负责推广不承担风险,则可能构成代理或居间关系。

(二)窜货行为的证据认定

“码上放心”追溯码信息被普遍采信为认定窜货的强有力证据。电商平台订单记录、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亦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违约金的认定与调整

关于窜货行为的违约金,行业中惯常的做法是以销售价格的三倍或十倍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其实法院很难予以全额支持,法院通常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回购金额的支出金额作为基数依法予以调整,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在此过程中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非常严苛,这是很多守约企业和药商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的地方。

(四)新型案例:从民事违约到刑事风险的思考

羚锐制药被敲诈案是近年来窜货领域最引人关注的刑事案件。根据可查询的新闻报道表明:该案中,窜货商高某等人挂靠医药公司,利用虚假身份与药企销售代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制作药品虚假流向的方式骗取信任,将药品跨区域串货到外地实控公司囤积,再通过低价挂网销售的方式,迫使生产企业加价回购药品,以此赚取差价牟利。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未遂金额高达2085万余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窜货商是否通过骗取方式拿到药品;低价挂网方式是否使企业产生恐惧并被迫回购;回购交易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尽管案件从现有公开信息上无法确定是否宣判,不管该案结果如何,其对窜货行为的法律定性具有进一步思考和规范的意义——当行业窜货行为超出了简单的违约范畴,逐渐由简单的经销关系演变为针对药企或上游经销商预设的回购“陷阱”时,如何更有效的保障守约方的权利?个人认为对于违约方在适用刑法谦抑性的同时是否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加强对民事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以及降低守约方的举证责任等问题,是进一步可以思考和规范的要点。


律师建议:药企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精细化。明确授权区域(精确到地市级)、窜货认定标准(包括线上销售禁令)、违约金计算方式(固定金额+比例)。

证据体系日常化。及时截屏“码上放心”追溯信息,通过公证固定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妥善保存沟通记录,建立窜货投诉档案。

行政举报与刑事控告并重。涉及倒卖回流药、骗保套现的,及时向药监或医保部门举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提前评估刑事控告可行性。

关注追溯码监管的法律趋势。确保依据现行法律,做到“一药一码”全程可追溯,建立异常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结语

窜货行为本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背离。在法治环境日趋完善、监管手段日益精进的当下,试图通过窜货获取不当利益的空间正在被急剧压缩。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商,唯有回归诚信经营、遵守契约的本源,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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