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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2026年6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地方性法规共八条,现逐条摘录并解读如下:

第一条【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包括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解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均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含聘用制)、执行董事,均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公司股东,如“厂二代”的父辈、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

3.主要决策人。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主要决策人不限于台前幕后,核心指向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最终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烟花爆竹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在多股东生产中实际牵头和决策的大股东、能够独立决断安全事务的生产厂长等。

第二条【闭环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实行采购、入库、储存、领用、消耗、核销的闭环管理,建立电子与纸质双台账,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计划和实时库容量如实申报运输许可数量。

【解读】关于申报运输许可数量和电子与纸质双台账,涉及应急部门、公安(危爆)和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

1.应急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存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及库存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应结合应急部门提供的烟花爆竹设计生产能力、动态存储数据,从严核发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等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要严格要求托运人落实烟花APP申报系统实名制,运输许可的数量、药量不得超出该企业年度需求总量和设计库容量。

3.乡镇(街道)。根据《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乡镇(街道)可以作为独立的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易制爆原材料的存储情况实施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反馈情况。

第三条【举报奖励】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对无证生产、经营、运输或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高于三十万元的奖励。

【解读】关于对安全隐患举报人实施奖励,实践中应当明确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1.企业奖励。劳动密集型品类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其他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2.政府奖励。关于政府和应急等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奖励,应当遵守《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甄别举报人身份和首报线索、落实奖励经费来源。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四条【封闭式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过人脸、车辆识别门禁系统识别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以及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解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区域,除厂内职工外,还经常涉及行政人员、外来客户、运输司机、临时雇工、工程施工人员等外来人员的管理。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厂内职工和其他进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确保厂内所有人员精准定位。

2. 建立电子与纸质双台账,全员信息录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门禁系统严格出入核验管理,厂内职工做到人脸和岗位牌核验一致;门禁电子屏实时准确显示在岗总人数、岗位分布情况,确保在岗职工总人数不得超过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核定的人员总数。

第五条【“四超两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三)生产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四)明显超过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增加安全隐患;(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增加安全隐患。

【解读】“四超两改”,是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超设计能力,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

1.《若干规定》压实了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规定应急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可以对“四超两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处以罚款等行政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2.对涉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于该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行刑衔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含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读】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或后果涉嫌犯罪,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俗称“追刑”。

1.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涉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三大类:

(1)危害公共安全类,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

(2)安全生产事故类,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3)市场经济秩序类,包括: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

2.行政执法部门不熟悉涉及烟花爆竹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等单位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6年9月29日内)制定。

第七条【问责追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均规定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应急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2.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而不予从重处罚,或者以罚代管、未实施整改闭环的,应当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若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2023年1月至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不含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共27 件,唯有《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和实施的紧迫性,可见一斑。

1.《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曾拟就禁止网络销售烟花爆竹作出规定,但各方意见有分歧。如倡导“互联网+烟花”的人士提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企业网站发布危险烟花爆竹。  

2. 根据《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个人及自媒体在网上违规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信息、发布运输烟花爆竹的订单,以及单位或者个人在网上发布烟花爆竹制造方法的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网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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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向阳

 执业领域:行政业务、公司法业务、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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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向阳律师,2007年取得法律资格职业证书,执业至今已18年。邓律师曾在文家市、浏阳市、长沙市三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从事政法、法制、执法工作。执业以来,担任过民进湖南省委社会法制委副主任、湖南省工商联法律顾问(连续三届)、长沙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法制专家库成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导师等。

邓向阳律师团队专注于为政府与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团队在行政管理、园区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合同审查、公司治理及债务追索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部分办理案件曾被法制日报、湖南红网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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