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沈阳
沈阳

康达原创 | 员工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问题

   员工持有公司股权,通常发生在企业改制或股权激励等场景下。

   员工持股的,公司章程或持股协议通常规定:员工离职、退休、死亡的,其持有的股权只能在内部进行转让或者由大股东回购,即大家通常说的“人走股留”;或者规定一个锁定期。

(备注:本文所指的持股协议是指员工据以取得公司股权的合同和/或协议)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如果购买禁止员工对外转让的股权,买入方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持股协议关于“人走股留”的约定是否合法?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

1、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2、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3、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不支持原告宋文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1、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文军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

2、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

3、大华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宋文军之所以成为大华公司股东,其原因在于宋文军与大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宋文军与大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宋文军则没有成为大华公司股东的可能性;

4、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5、大华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综上,基于劳动关系取得公司股权的员工,在签署公司章程和/或持股协议后,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在不侵害员工财产性权利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持股协议对员工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员工违反公司章程/持股协议约定,将“限售”股权对外转让,受让方能否向公司主张确认股东资格,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吗?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2、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常见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其对外转让股权,除了受到公司章程及持股协议的约束,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84条之规定,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守持股平台关于股权/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规定。


如果该等员工不顾上述规定/约定,对外转让“限售”股权,侵害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该等员工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但受让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确认其公司/持股平台的股东/合伙人资格。


股权转让虽然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股权不仅具备财产属性,还具备人身属性。股东及股权架构对公司治理、公司日常管理均有较大影响。


员工基于劳动关系取得公司股权,公司有权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激励;如果员工以外的第三方在未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公司股东,无异于打破了公司内部平衡,对公司管理、日后股权架构都将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受让方无法以与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抗公司章程或员工签字确认的持股协议。


但受让方可依据其与员工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的论述十分清晰: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很多人痴迷“原始股”,认为投资“原始股”,是一项很划算的投资。但对投资人来说,一是可能一辈子都没“名份”;二是公司无法上市;三是转让方不讲诚信,或债务缠身,无力履行协议;四是当向转让方主张分红、股权价值差额时,面临举证难等问题;五是法院不支持你的诉请,仅支持返还投资款,支持部分利息诉请等。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