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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司法审计的攻与守

司法审计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也是证据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那什么是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那什么是司法审计?


司法(鉴定)审计通常是指在诉讼中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的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及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8条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注意却分司法审计鉴定报告与普通审计报告的区别:在证据种类上,司法审计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鉴定意见;而普通审计报告并非以审计意见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财务报表中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书证。


那司法审计的应用场景主要有哪些?


简单罗列几个: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纠纷中对股权价值、公司利润的鉴定;

3、股东是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在执行程序中也可对此申请审计;

4、股东|实控人损害公司利益中损失的确认;

5、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是否混同;

6、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7、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获取的收入;

8、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确认,特别是当涉及公司股权价值、分红等事项时;

9、刑事案件中以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的犯罪案件中,对犯罪金额的认定;

10、其他涉及经济事项、诉争标的经济价值的事项。


司法审计的困惑


司法实践中,律师面对司法审计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困惑:

1、法院拒绝一方提出的鉴定申请;

2、需要对方配合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时,对方拒不配合,法院对此也“深感无力”,导致审计不能;

3、公司没有系统记账,甚至账册丢失,导致鉴定机构审计不能;

4、申请鉴定一方无法提供或是调取到审计需要的证据;

5、鉴定报告出来后,法院一律采纳,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不会进行任何审理。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形。


是不是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合法程序、具备司法审计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一定是不可推翻的。


如何挑战司法审计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第一,诉讼双方需要对是否鉴定进行第一轮博弈。

是否进行鉴定,决定权在法官,不依当事人申请。

因此,希望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一方,要拿出充足的依据和证据,说服法官,拟申请鉴定事项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属于非专业机构无法查明的专业问题,如果不进行鉴定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将严重影响己方权益。


第二,厘清和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确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剔除非法证据或无关联性的证据,对鉴定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证明力等内容进行充分质证。鉴定所需材料缺失的,应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

还有一个问题很重要,那就是检材的形成时间及审计区间。比如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数额认定,就一定要排除非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资产和或债务。


第三,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审计方法、计算标准、口径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是否能够满足鉴定目的。

计算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司法实践中标准混用、口径错位是高频错误,质证时要重点关注标准统一、方法合规,否定错误核算结论。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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