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也是证据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那什么是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那什么是司法审计?
司法(鉴定)审计通常是指在诉讼中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的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及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8条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注意却分司法审计鉴定报告与普通审计报告的区别:在证据种类上,司法审计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鉴定意见;而普通审计报告并非以审计意见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财务报表中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书证。
那司法审计的应用场景主要有哪些?
简单罗列几个: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纠纷中对股权价值、公司利润的鉴定;
3、股东是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在执行程序中也可对此申请审计;
4、股东|实控人损害公司利益中损失的确认;
5、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是否混同;
6、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7、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获取的收入;
8、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确认,特别是当涉及公司股权价值、分红等事项时;
9、刑事案件中以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的犯罪案件中,对犯罪金额的认定;
10、其他涉及经济事项、诉争标的经济价值的事项。
司法审计的困惑
司法实践中,律师面对司法审计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困惑:
1、法院拒绝一方提出的鉴定申请;
2、需要对方配合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时,对方拒不配合,法院对此也“深感无力”,导致审计不能;
3、公司没有系统记账,甚至账册丢失,导致鉴定机构审计不能;
4、申请鉴定一方无法提供或是调取到审计需要的证据;
5、鉴定报告出来后,法院一律采纳,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不会进行任何审理。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形。
是不是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合法程序、具备司法审计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一定是不可推翻的。
如何挑战司法审计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第一,诉讼双方需要对是否鉴定进行第一轮博弈。
是否进行鉴定,决定权在法官,不依当事人申请。
因此,希望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一方,要拿出充足的依据和证据,说服法官,拟申请鉴定事项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属于非专业机构无法查明的专业问题,如果不进行鉴定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将严重影响己方权益。
第二,厘清和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确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剔除非法证据或无关联性的证据,对鉴定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证明力等内容进行充分质证。鉴定所需材料缺失的,应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
还有一个问题很重要,那就是检材的形成时间及审计区间。比如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数额认定,就一定要排除非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资产和或债务。
第三,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审计方法、计算标准、口径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是否能够满足鉴定目的。
计算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司法实践中标准混用、口径错位是高频错误,质证时要重点关注标准统一、方法合规,否定错误核算结论。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