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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国函办(2026)54号文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称54号文)。


54号文的核心就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私募基金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54号文指出,私募基金行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出资人来说,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署《合伙协议》及《合伙章程》,落实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强监管要求,从实体性权利及程序可行性两方面保障出资人权利。


源头-严把入口


第一,优化私募基金备案规则,严格适用备案标准;


第二,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县区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


第四,相关市场主体新设登记,需金融监管部门前置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监管体系


监管原则-政府强监管

1、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


2、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


3、在建立监测平台、收集和分析信息、进行数据监测的环节,54号文使用了“穿透式”分析的要求。这也体现了另一监管思路:穿透。


未来立法重点

1、私募基金犯罪案件;


2、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


3、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


监管方式

1、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用不同的监管强度;


2、现场检查:针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


3、联合检查: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辖区之间;特别是针对跨区域经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4、大数据平台监测: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


政府投资基金监管

1、监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


2、监管重点:基金投向、功能定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财经纪律、信用管理;


3、责任承担:“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


“吹哨人”制度:鼓励+保护

鼓励举报: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


“吹哨人”往往来自内部。


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1、红线: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


2、重点: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非法集资;


3、可主动整改:违规代持、通道化。


清理与退出


1、强制注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限期注销: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3、规范整改-变更登记或注销: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


4、拒绝整改的清理方式—标签+吊销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结束语


54号文的出台,意味着私募基金合规成本将大幅提升。


54号文对头部基金,坚持专业化、合规化运营的机构是利好的,这也是国家希望看到的。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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