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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26年2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称《规定》),效力级别党内法规,并自发布之日生效。


制定依据


《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


但除了上述党纪法规及法律外,在具体应用中,还要结合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综合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党纪中的相关内容,与《规定》共同构建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框架。


适用范围


《规定》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包含:

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

3、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


《规定》中所指的领导人员包含上述企业中的:

1、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2、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3、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参股公司|企业是否适用?注意,参照适用,参照适用的条件如下: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何为“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个人理解,应主要包含以下人员:国有独资公司、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委派或指派到参股公司|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经理或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是否包含参股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认为如果上述人员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国有资产权益,很可能被涵盖在内。即便无法包含在“领导人员”范畴内,同样有《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样参照本规定执行。


何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这一规定回应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控股但实际控制”企业的监管空白问题,防止通过协议控制、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规避监管。


廉洁从业的内涵


《规定》第4条概括了“廉洁从业”的内涵:

1、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2、担当作为,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依规依法,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

4、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5、作风过硬,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


具体行为规范


《规定》第2章列举了7大类行为、51类具体禁止性行为。


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何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还包括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党正国法、违反财务制度等。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在《规定》第7条列举的9项“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中,以下几项为新型贪腐手段,体现了《规定》对新型腐败方式的查缺补漏:

1、接受虚拟货币等财物;

2、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3、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4、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5、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从事营利活动(直接获益或有偿中介等行为)的方式不仅限于直接以个人或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方式从事,还包括委托持股、隐名投资等方式。


同时,还需重点关注新增内容: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该规定相当于从业回避的禁止性规定,以3年为期。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何为特定关系人?


具体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比如同学、战友或红颜知己等),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盲目追求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具体包含以下禁止性行为:

1、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投资时要进行财务可行性论证);

2、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投资方向围绕主业);

3、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4、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导致企业失管失控(股权架构及配套公司治理制度,注意投后管理);

5、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6、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7、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8、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拼凑企业规模;

9、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10、其他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选人用人


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2、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

3、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4、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5、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6、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7、违规招聘、安排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从业;

8、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

9、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10、其他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该条为新增条款。

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2、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5、工作中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


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方向及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每年1次廉洁从业报告,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

2、各级党组|党委巡查巡视中,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及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3、监管维度: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

4、频次:经常性教育,常态化推进;

5、各级纪律监察部门: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企业内设纪检机构、纪检委员负有同等职责;

6、履职晋升考核:廉洁从业情况是领导人员晋升、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主体:各级组织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7、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负有异常情况的汇报义务;

8、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9、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

10、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11、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12、对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按照规定采取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13、离职退休人员:离职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跟踪管理;

14、制度建设方面:

1)制定本企业廉洁从业制度,并与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内控、风控、合规制度相融合;

2)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

3)报告制度:针对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形成决策报告,定期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职工权益保护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明确需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重大事项范围;职工董事制度;定期厂务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

7)廉洁从业文化培育计划等。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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