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某天,同事问我:
周姐,公司处置重大资产,是不是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股东通过即可。
我第一反应: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应该是可以的。
和同事交流完,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大股东拟处置的资产是公司核心资产,比如说是高科技公司赖以生存的专利技术或是连锁店的注册商标,是否就能简单的以多数决方式来决定关乎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呢?
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依法做出了一项关于处分公司核心资产的股东会决议,异议股东能否申请撤销该项股东会决议?
其实这里还暗含一个问题,那就是处分公司核心资产,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法定职权
《公司法》第59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法》第59条列举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同时也赋予股东会意思自治的权利,可在列举的职权范围外再行规定其他职权。
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处分公司资产并不在《公司法》列举的职权范围之内,需要股东会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细化。
处分公司主要财产,是否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59条虽然并未明确该问题,但《公司法》第89条(针对有限公司)和第161条(针对股份公司)却通过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方式进行了明确。
《公司法》第8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主要财产或者说核心资产,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资基础;主要财产的处分,关乎公司生死存亡,对股东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主要财产的处分理应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范畴。
如果公司主要财产的处分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法》第89条的制度设计也就沦为空谈。如果放任大股东或实控人随意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公司法》第89条是给予了小股东一条退出的通道。
当公司多数决股东认为处分公司主要财产更符合多数决股东的利益时,股东之间合作的物资基础其实是不复存在了,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也可选择退出,而不是一味的被多数决股东裹挟前行。
涉及处分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会表决比例
《公司法》第89条和161条将处分公司主要财产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规定在同一个条款里,可见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在经股东会表决时,也应参照《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参照《公司法》第116条第3款)
何为“公司主要财产”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对“主要财产”进行界定,唯一可参考的是《公司法》第135条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
《公司法》第1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16)粤20民终4064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为主要财产,取决于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导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建议《公司章程》可根据公司盈利模式、业务特点、资产重要性出发,从资产占比、金额、资产性质、处分方式、对外投资额度、投资方式等多维度界定何为“我司”的“主要财产”。
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以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驳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案例,因此,律师要做的就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帮助客户查缺补漏,完善权利体系,让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具备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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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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