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去抚顺的路上,打开李建伟老师直播回放,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涉及财产部分的解读。
听着听着,突然产生一个念头,有必要对领证结婚和只同居不领证从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定性及分手后的分割问题做个对比。
毕竟,同居不领证可能成为一种主流生活方式。
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何为同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据此,去掉“有配偶“这个因素,合法同居应该是指与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必须为异性。如果是男男、女女同居的,当面临财产确权及分割时,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
个人认为,应当参照适用上述规定。虽然我国短期内(长期保守估计一个世纪?)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同性恋爱并不少见。
为了保持格式整齐划一,没有过多阐述。
以个人理解,每一对夫妻、每一对情侣,都有各自特殊情况,上述总结仅是原则性的东西,咱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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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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