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
从辩证的角度看,世间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
股权激励用好了,能激发团队潜力,用不好了反而引发矛盾,甚至将公司和股东拖入诉讼的沼泽地,要么错失风口,要么错过融资黄金期,最后拖垮公司。
我的公司要不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哪些情况下不能搞,这个还是能够形成一定共识的。
多年前,同学找我咨询他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事情,他公司的技术骨干也主动提及过此事。当时我的建议是针对入职时间比较短的,可以先给虚拟股,然后根据入职时间陆续给予公司工商登记股。当时还未谈及绩效考核、公司财务状况、持股平台等细节的事情。
过了两天,同学回复说,公司技术骨干听说目前只能给虚拟股,果断离职了。我好尴尬!得亏同学没付费!????
所以,股权激励这个事情,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三要素!果然,法学的尽头是玄学。????
股权激励的底层逻辑是用未来的钱激励现在的人。 一个没有未来或是还看不到未来的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那不是激励,那就是纯纯的画大饼。 有些创始人“居心不良”,想用未来的“大饼”代替现金薪酬,恐怕也只能落下“人走茶凉”的效果。 很多人同时也会质疑公司财务情况的透明度。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留住人才、激发潜力,不是公司变相“剥削”员工的手段。 当然,也有在公司创业初期就实施股权激励的,比如说高科技、互联网企业,但这个阶段的激励只适合具备合伙人资格的小股东、高管等人群,基层人员只能看到银行现额。 乐视当年也是全员持股的公司,并没有因此就带来公司的繁荣。 华为实行全员激励的制度。但请记住,华为只有两个股东:华为工会及任正非。华为实行的并非股权激励,而是虚拟股激励制度。 所谓全员持股,底层逻辑是全体员工根据行业特点、层级、任职时间、贡献等因素共同分享公司整体收益,是现金与未来收益的结合体。 切记将“全员持股”搞成公司内部集资、大锅饭。 没有差别、一视同仁的全员持股只是一种员工福利,不会发生激励员工的作用。 华为“全员皆股”的底层逻辑是动态调整+奋斗者协议,能力越强、级别越高的“股权”收入越高。 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健康,现金流是否充沛,也是要考虑的重点因素。 即便是一个不完美的激励计划,当得到有效执行,也会发生激励的效果。 有些行业,特别是传统行业,利润率低的可怜,真心没有必要实行全员激励。实打实的奖金、提成制度足以满足员工的精神及物质需求。 但当公司要在新领域、新的地域实现零的突破时,如何完美的挖到墙角,相信对真正的业内精英,未来可期的高股权收益是标配。 行权机制核心四要素:行权期限、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程序性要求。 激励是长期主义,很多员工却是短视的,如何掌握这个平衡,也不是那么好掌握的。 案例1:(2011~2013)每年实际取得的奖励股权回购金的多少,主要依次和三方面硬性指标挂钩,指标一:受奖当年承担的岗位责任与取得回购金当年实际承担的岗位责任的变化……指标二:专属的奖励股权回购金考评等级……指标三:重大失误或违法违纪。没有严重失误或违法违纪,取得100%奖励股权回购金(系数3)。严重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影响或违法,受到公司处分,视情节严重程度,只能取得0~60%的奖励股权回购金(系数3);受奖人被辞退或开除,股权奖励回购金全部取消。每年七月,公司薪酬奖励评审小组将联合人力资源部、部分中心部门负责人分层级开展认真的考评和核对,按照各人表现和绩效计算每年的奖励股权回购金。奖励股权回购金计算公式:奖励股权回购金=当年目标奖励股权回购金×系数1×系数2×系数3……” 案例2:某年某月某日(入职当日),公司经由董事王某签字,向周某作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以下简称《期权授予通知》),载明:“根据本期权授予通知、不时修正的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列为附件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阁下已被授予一项购买股票的期权。……授予日2025-01-01,授予起始日2025-01-01,每股行权价0.1美元,期权股票总数50000,总行权价5000美元,期权类型非法定的股票期权,终止后行权期限三个月。……在期权人基于一定事由终止持续服务时,除非管理人作出其他决定,期权人行权的权利应当随持续服务的终止而终止,公司有权以管理人决定的折扣价格回购期权人基于期权的行权而购买的股份。如期权人违反其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订的协议项下的不竞争义务、参与与公司或关联方从事的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该等业务中有关联或利害关系,除管理人作出其他决定,期权人行使期权的权利应立即终止……”。 案例3: 1、何某以每股2.5元的价格向公司认购股份5万股; 2、认购人保证在所持股份锁定期内不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2年内不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行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无论何时均不泄露掌握的商业秘密”; 3、“业绩承诺”部分:“公司允许何某按照2.5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一次性持有公司5万股股份,系以何某承诺其负责的团队完成2024年度、202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基础,完成201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认购1万股业绩激励股份,完成2016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认购2万股业绩激励股份,其余2万股无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4、“股份回售或转售安排”:“认购人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在上述期限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的,应于此等事实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无业绩考核指标的2万股及未完成考核年度业绩指标所对应的业绩激励股份数 认购人(如签署劳动合同)自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的亦视为自行离职)、辞职;或者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廉洁、保密、竞业禁止、劳动合同(如有)等相关协议,或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失职、营私舞弊或渎职等行为,或存在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未能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情形,除应上缴投资收益(包括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等非货币性孳息及以货币形式累计向何某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赔偿公司损失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还应向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本次定向增发全部股份。转让价格按本次定向增发价格确定。 上述方案均是针对各自公司特别定制的,但希望大家也能从中看出一定的共性。 (样本不足,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关于税的问题,仅做法律的搬运工,不做任何解读。尴尬一笑! 当然,对被激励对象来说,也要警惕激励陷阱! 当公司大股东无偿赠与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但该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的,那么抱歉,这天上掉下的馅饼就是一颗大大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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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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