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长沙
长沙

民事再审案件难点与破局攻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监程序等。除少数小额诉讼一审终结外,大多数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再审程序是纠错程序,但再审不是“三审”的代名词,法院不必然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审理。本律师团队根据近年来的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心得体会,总结了若干诉讼难点与破局对策,现撰文分享如下,以供广大法律同仁交流参考。


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难点

当事人不服原审生效判决、裁定(以下统称裁判),在递交再审申请书后,法院通常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的案件可能裁定启动再审审理,但相当多的申请书被法院驳回或转作信访处理。当事人若缺少法定情形和诉讼技巧,仅仅只是重复以前的观点、理由,一般情况下难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案件再审,当事人主要面临三个难点:一是,如何突破生效裁判文书的约束,争取拿到再审裁定;二是,如何在启动再审后强化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并赢得其认可;三是,如何明事、析理、适法,实现再审诉讼目标。


申请民事再审的破局切入点

当事人若想突破原审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约束,不能沉浸在自我编织的诉讼逻辑中,必须围绕民事诉讼“再审十三规”找到申请再审切入点。上“再审十三规”,是指《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种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第一类:客观上有新的证据。当事人因新事实、新规定、新裁判而取得新的有利证据,有可能再审申请成功。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6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1. 原已存在,事后发现。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一房二卖”,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因第三人实际占有房屋,故原审判决该房屋归属第三人,并由出卖人对买受人进行赔偿。生效判决作出后,买受人突然发现出卖人与第三人实际签订有阴阳二份协议,阳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而阴协议却为房屋代持合同,且第三人并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则买受人可以新发现的阴合同作为新的证据,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法院启动再审。买受人发现出卖人与第三人订有房屋代持合同,是当事人发现的新事实。

2. 原已发现,逾期提供。在原审开庭审理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当事人于庭后取得并提交的逾期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但是,对于在原审举证期限之后已提交,且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在再审申请时能否作为新的证据使用,则须区别不同情形: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该证据,可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的除外。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当事人原已发现、逾期提供的证据,并不一概以证据失效为认定原则,而是针对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理由成立则可以视为新的证据,理由不成立则对应不予采纳、训诫、罚款的法律后果。例:原审当事人已知某证据由行政机关保存,但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在民事裁判生效后,因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的资格限制,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胜诉后取得新的证据。

3. 庭后形成,同类案由。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当事人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这是指原审事后新形成的证据,包括:(1)新生成的证据,是指客观形成的证据。如:当事人与不同的人基于同一事实先后发生两个纠纷,前诉甲法院判决当事人败诉,而后诉乙法院却判决当事人胜诉,差别在于甲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而乙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尝试凭乙法院裁判文书申请再审。(2)新制作的证据,是指主动制作的证据。例:开发商补偿纠纷案,原审法院按开发商评估报告来确认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数额较代,后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采取另一评估方法得出一份评估价值较高的新报告。此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诉讼证据是法律事实的底基。若当事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并非伪造或虚假,而系当事人收集、追索、加工、统计、汇编、演算而来,能够证明原裁判文书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则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成功启动再审程序。

第二类:主观上有合理认知。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那么,当事人在主观上应该怎样去“认为”呢?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是当事人认为基本事实认定有误。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就基本事实而言,不同法官由于视角、维度、经验不同,可能会形成“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差异认定。所以,当事人可以从自己利益和立场出发,找到合适的再审切入点:

1.从主体资格切入。实体当事人需法院审查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程序当事人仅需原告主张初步确定。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为:(1)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案外人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关于被告主体资格。在程序法上,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在实体法上,被告必须适格,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人为适格被告。(3)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若原审把证人列为第三人,则构成程序违法。证人的权利义务与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大不相同。

2.从案件性质切入。案件性质是指案件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其根据法律保护客体的差异,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民事诉讼解决的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纠纷,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民刑交叉”案件。根据《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1)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民事被告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案件办理机关。(2)对于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五种“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的因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受害人请求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刑民并行”,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另外,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19〕17号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针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动产征收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协议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案件受理。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3. 从权利义务切入。原告行使请求权的基础主要有三种。(1)合同(准合同)请求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者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请求权。(2)侵权请求权: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3)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上述请求权基础决定了民事主体是否享有诉权和诉的利益。另一方面,被告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范围须与权利人的权利范围相对应,否则义务人无需承担超范围的额外责任。所以,再审申请人可以围绕原审原告、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否合乎法理,来寻找有利的切入点。

二是当事人认为主要证据缺失。主要证据能够单独、直接、有效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基本情况,次要证据具有辅助性、从属性,不能单独定案。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哪个主要,哪个次要,需围绕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来识别。另外,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探究原审主要证据是否缺失,一般可从以下方面考量:应有未有的主要证据,系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已有实有的主要证据,是否构成伪造或者变造(如虚假签名、盖假公章),是否未经当事人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是当事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近年来,我国法律修订频繁,仅《民事诉讼法》就有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2021年版、2023年版等多个版本,法官一不小心就可能引用过期失效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条款,这为再审申请人寻找“适用法律错误”获得机会,但这只是形式瑕疵,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8条规定,从实体判断“适用法律错误”有如下6种情形:

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如: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相混淆;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民间借贷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而原审裁判了利息的;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如:现今仍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已经废止的法律,引用法律草案条款等。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如: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申请再审的,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如:当法条内容存在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地方法优先本地适用。

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如:在法律对某一事实只有原则性规定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符合宪法、立法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除以上情形外,再审申请人如果认为原审法院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也可以考虑写入再审申请理由。另外,有的案件并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务中还有“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等折衷的提法。

第三类:法院审理失误类。再审申请人要善于查找和捕捉原审法院可能存在的失误或者问题,这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简要举例如下:

1.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1)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可以将民事案件交由书记员、法警进行实质审理,不可以挂名办案;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均不得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2)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不可以是双数。温馨提示:法官助理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再次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另外,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案件是否应当再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2.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均为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回避制度同时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应当回避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也需要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发现对方有宴请审判人员、给付金钱利益、提供消费开支,或者与审判人员有不正当接触行为的,己方可以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发现对方代理人为二年禁业期内的离任法官、检察官,或者对方有炫耀、暗示其与本案审判人员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时,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可以回忆原审是否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原审若未允许当事人与对方进行辩论,或者原审未经传票传唤被告即缺席判决,即构成未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二是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审理。如: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需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为前提,如未履行上述程序就决定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三是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诉状副本。原审法院若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当事人可通过核实纸质或电子送达记录进行抗辩;对于证据材料较多、证据内容较复杂的案件,若未安排庭前会议或者未组织证据交换,则涉嫌变相剥夺辩论权。

民事再审案件的办理技巧

(一)把握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法律不会保护沉睡的权利。

1. 关于再审申请期限,旧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六个月,二者期限相差较大。以前不论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超期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如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再审申请期限,比如当事人骤然发现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客观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非自收到原审裁判文书之日起算再审申请期限。

2. 法院的裁判文书通常情况下需要送达诉讼当事人方才生效,但如果某个案件当事人众多或者采取公告送达、电子送达时,则有可能在作出裁判文书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全案当事人并未全部完成送达,故当事人可以通过查阅原审法院的送达回执、凭证、截图等来尽量争取再审期限。

3. 如确属于冤假错案,当事人在充分考虑诉讼成本、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信访投诉、网络申诉等方式,争取本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者申请检察监督,但切不可捏造事实,攻击司法制度和审判人员,蓄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网络舆情。

(二)再审申请材料需观点靓点突出,格式语言规范。

1. 再审申请书宜简明扼要,锋芒直指原审裁判存在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审查法官一般只负责识别是否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不负责对案件实体进行判断,所以拟写再审申请书时应当换位思考,千方百计呈现审查法官想要看到的要点、痛点,不宜洋洋洒洒,啰嗦重复。同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全面撒网、重点摸鱼”的思路,一并罗列其他辅助观点和理由,说不定这些不起眼的观点和理由也能够打动再审审查法官。当事人要主动提交与再审程序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不要让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自己找,不要说“以前的案卷里有”。

2. 再审请求须精准具体,“法律、情理、案例”相结合。再审请求不要笼统地写撤销原审裁定或判决,而应当具体到某一判项和事项。对于部分服判、部分不服的,也要列写清楚;对于是否请求发回重审,亦可以表明态度。另外,不要忘记写诉讼费、鉴定费等的承担主体。原审重在事实审,再审重在法律审、程序审,再审审查法官一般不会在收案后立即详细阅卷,而是在询问或听证时了解整个案情,并且会要求各方当事人就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明示和确认。在“说理”“共情”方面,当事人可以从法律关系上入手,指出己方为正确行使请求权,或者对方行使请求权错误,如原审裁判没有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两种法律关系;可以从法理争议上切入,提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等主流裁判观点作为参考,如原审裁判在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时,没有区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可以运用法律科技软件进行类案检索,提交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和再审法院以往同类裁判案例。

3. 再审法律文书应版式工整美观,语言表达中性客观。再审申请书的字体、字号、行间距、页面边距等可以参照法院文书格式,一般不使用五号小字或者大号黑体字。再审申请书应当引用和列写法条具体内容,而非简单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不要遗漏原审其他当事人信息,如原审其他原/被告、其他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等。列写法院的规范化名称,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而非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中的括号应为〔 〕,而非【 】或者[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应当签名(最好亦捺印)、盖章,他人或诉讼代理人不要代签名。所有文书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对案不对人,不要指责原审法官没有良心、颠倒黑白,不要使用过激的情绪化语言,不要过分渲染、夸大己方臆想、猜测的事实。

(三)再审期间的技巧运用和方式方法

再审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加强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沟通十分重要。那么,如何联系承办人、如何应对询问和开庭呢?

一是卡点联系,蹲点守候。当事人心急如焚,联系法官有窍门。各地法院作息时间并不完全一样,当事人宜在“刚上班”或“临下班”时间拨打电话;通过12368查知的电话无法接通时,可能是承办人已调整办公场所或正在开庭审案,此时可尝试变更已知电话若干尾号,通过其他接线人找到承办人。另外,法院通常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实地查看法院开庭公示屏,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查找承办人工作信息,到法庭外、办公室门口蹲守。若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还可以通过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适当方式预约承办人。

二是遵守纪律,切忌违规。政法机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长期开展作风建设,并严防外部因素不正当干预司法。所以,当事人自己联系承办人的,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和有关裁判文书,防止被误认为“请托、说情、打招呼”;如果委托代理律师前往沟通,则律师需带齐委托授权手续、律所公函和律师证。需要注意的是:1.进入法院约见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时,不能打扰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2. 法院不允许传达室门卫和安保人员代接收、代转交有关书面材料,各地法院正在推广网络传递方式和无纸化办案;3. 当事人须警惕诉讼“掮客”,不要“蹭饭局”,不要组织宴请应酬,以防有理变成无理。

三是精心准备询问、开庭。再审审查、再审审理期间,若承办人安排询问、开庭,则无论是线上或是线下,当事人务必珍惜机会。当事人自己参加询问、开庭时,忌事无巨细,岂情绪激动,忌给法官普法;当事人不要试图说服对方,要说服的是承办人。诉讼代理人应拟好发言提纲,可利用DEEPSEEK等数智工具开展大数据分析,了解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倾向性裁判观点;若条件允许,可事前在律师团队内部组织模拟对抗,确定最优诉讼方案。询问、开庭时,诉讼代理人须善用提问权,直击对方痛点、避点,质证意见不妨表格化,辩论意见须直击焦点。询问、开庭结束后,可以提交补充意见、案件思维导图等。

结束语

民事再审案件的个案裁判结果,往往与承办法官的审判经验、生活阅历、个人观点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员额制背景下,承办法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当前尚且不能完全排除不同法院、同一法院存在“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竭尽全力时,需达成一个共识,即:再审案件风险大,做最好的准备,做最坏的打算。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得视为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