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缘起:从“热门生意”到“合规危机” 在短视频和电商平台的推动下,拍立得相机近两年重新走红。它不再只是老派的影像工具,而被年轻人视作“复古潮流”的象征。在社交平台上,“拍立得开箱”“拍立得测评”等话题热度高企,市场需求旺盛。 正是在这样的行业氛围中,A省的创业者王先生(化名)决定加入这一赛道。他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并在某第三方平台开设了线上店铺,甚至配备客服人员,努力经营着自己的拍立得小生意。最初,供货渠道稳定,利润虽薄但可观。 然而,创业之路向来伴随风险。平价供货渠道突然中断,王先生为了维持现有客户,不得不以更高成本采购,甚至自掏腰包补差价来满足存量订单。此时恰逢行业内突发“同行卷款跑路”事件引发消费者恐慌,大量买家集中要求退款,而货款无法及时回笼,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无法继续发货的情况下,大量未兑付买家没有选择民事诉讼途径维权,而是通过报警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方式,意图通过刑事或行政手段施压。部分买家情绪激烈,甚至以“合同诈骗罪”相威胁,并在网络上曝光王先生个人信息,频繁实施频繁骚扰。相关维权帖在社交媒体持续发酵,舆论压力骤然升级。面对群体效应的放大,王先生陷入极度恐慌,甚至一度认为自己“真的构成诈骗”,对以民事途径解决争议失去信心,情绪濒临崩溃。 在这一关键时刻,康达长沙分所罗武华律师团队紧急介入,立即启动《刑事危机应对服务方案》,迅速厘清案件性质,全面评估涉刑风险并制定分阶段应对预案;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在第一时间推动与未兑付买家达成退款安排,从而有效化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 消费者维权升级: 为什么“小纠纷”容易被刑事化? 许多创业者常有这样的想法:“无法满足订单,最多算违约赔钱,怎么会涉及犯罪?”这种想法并非没有道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交易;(四)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其本质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仅仅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资金链断裂,客观上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现实远比法条复杂。 一方面,这类情形与上述合同诈骗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在表象上极为相似。创业者为了维持经营,有时确实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继续接单,期望用后续资金周转解决困境。这种“自救”行为,容易被买家理解为“明知不能履约仍收款”,从而认为卖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方面,在维权过程中,群情激愤的买家往往会为了尽快追回损失,选择夸大事实乃至歪曲细节。例如,将“暂时无法发货”描述为“恶意卷款潜逃”,或在社交媒体和群聊中不断放大卖家“涉嫌诈骗”的嫌疑。这类说法不仅加剧了舆论压力,也让公安机关在接到“集体报警”时难以忽视。 特别是,当未兑付买家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时,此类纠纷极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压力下,公安机关为了防止事态失控往往不得不立案介入,从而导致本质上属于民事履约不能的纠纷被推入刑事化处理的轨道。 对初次创业者而言,这种民事与刑事边界的模糊,往往带来沉重心理压力。他们可能并无“卷款跑路”的主观恶意,仅仅是市场波动或突发情况导致资金链断裂,却在强烈舆论和执法压力下,逐渐认为自己真的触犯了刑法。 这种“小纠纷”被迅速刑事化的现象,正是当下许多创业者共同面临的经营风险。 三 律师介入:厘清刑民行交叉责任的风险边界 1.民事责任层面 风险一:被列为共同被告 拍立得相机及相纸业务多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与买家订立买卖合同。若卖家无法按约发货,首先构成违约,买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若退款未能实现,买家通常会起诉签约主体(个体工商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卖家亦有被同时列为共同被告的风险。 风险二:被列为被执行人 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需以自己个人财产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负责。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一条第3点的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因此卖家应当特别重视作为经营者的个人财产被执行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卖家有可能面临以下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等。 2.刑事责任层面 风险一:可能涉嫌走私 所谓间接走私,是指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和税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而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以拍立得相机及相纸为例,热门品牌多为日本或美国产,境内“国行版本”价格普遍较高。部分卖家为赚取差价,直接从走私人员处低价采购海外货源,这些货源往往通过邮寄或“人肉带货”的方式入境。若卖家明知涉案货物系走私物品,且交易数额较大,仍直接从走私人员处购入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将以走私罪论处。 风险二:可能涉嫌诈骗 卖家若在原有低价进货渠道失联后,仍以高成本进货、低售价销售的方式维持经营,实质上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多数买家的资金仅能满足少数订单的履行,从而制造出“消费者仍可低价获取货物”的假象。公安机关据此可初步推定卖家具有欺诈故意。 进一步而言,卖家明知自身持续亏损,却基于侥幸心理,错误预期未来能获得平价货源,并以新客户资金弥补前序缺口。该行为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目的,而是将经营风险强行转嫁给买家。若因此导致大规模退款无法兑现,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任由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故意,从而触犯诈骗罪。 3.行政责任层面 卖家在第三方网上销售平台若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一旦遭遇集中投诉,极易引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风险:未公示营业执照引发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个体工商户需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内容。这意味着作为在第三方网上销售平台上开展经营的拍立得卖家,必须在其店铺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王先生未在其店铺主页公示营业执照,属于《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情形,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若有违法所得,还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 这意味着卖家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直接触发行政处罚,既增加了合规成本,也加剧了买家的不信任。 四 危机中的处置:康达律师团队的快速行动 罗武华律师团队的应对措施 在紧急介入后,罗武华律师团队迅速启动《刑事危机应对服务方案》,分阶段采取以下举措: 1.法律性质研判 ·出具专项书面风险分析报告,结合典型判例与学术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并从控告与辩护的双重角度评估涉罪风险,明确该事件实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争议而非刑事诈骗。 ·系统收集、整理有利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刑事恐慌”,以理性心态应对纠纷。 2.主动合规报备 ·辅导当事人撰写详尽的情况说明,并指导其向当地公安机关,以透明姿态表明立场。 ·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提前建立合规沟通渠道。 3.安抚客户情绪 ·协助制定安抚公告、退款与发货计划,明确执行的时间表和顺序。 ·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监督退款进度,打破买卖双方的信任壁垒。 ·在公告中引入监管人员监督机制,增强未兑付买家的信任感。 4.行政合规指导 ·在主管部门尚未立案前,及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的风险,督促其补齐相关手续。 ·指导其完善电商平台资质审核材料,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降低行政处罚风险。 5.纠纷诉讼解决引导 ·针对部分维权诉求强烈、无法等待退款的买家,积极沟通,提供应诉说明及联系方式。 ·引导相关买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通过以上措施,律师团队在厘清法律性质、稳住客户情绪、搭建合规沟通渠道的同时,有效阻断了“小纠纷”向刑事化、群体性事件演变的风险。 五 结语 一次普通的买卖纠纷,或许就是刑事立案侦查的起点;一次看似微小的合规疏忽,可能就是行政处罚的导火索。对每一位创业者而言,真正“不易得”的,并不是一台“拍立得”,而是合法合规经营带来的安全感。 康达长沙分所罗武华律师团队,专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快速处置与企业合规防控。我们将继续凭借专业与经验,帮助创业者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守住法律底线、稳健前行。 如果您正经历与王先生类似的困境——无论是客户集体维权、监管部门调查,还是希望在风险发生前提前做好合规防护——请立即联系我们。 附:以下为罗武华律师团队为王先生提供的《刑事危机处置法律服务方案》(已去除隐私信息),现供大家参考。本团队始终秉持“一客一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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