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董事,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方式。
那么,作为被派驻到下属公司的董事,该如何合法合规的履行董事职责呢?
董事的法定义务
董事的法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对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影子董事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样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26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公司法》针对忠实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181条详细列举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几种禁止性行为;
2、第182条针对关联交易规定了报告义务和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批的义务;
3、第183条针对“利用公司商业机会”规定了原则性禁止及例外情况;
4、第184条针对“竞业限制”规定了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从事同业竞争的规定。
如何正确的开会
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场景就是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的表决权。
董事行使表决权,是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体现。
如何尽到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82条第2款原文表述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如何理解这句话,或者说如何让”勤勉义务“的履行具像化,并做到留痕可查。
《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就董事会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董事会具体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公司法》仅规定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主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62条)。
虽然《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哪些主体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进行相应的规定。
示范条款: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的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董事会提案
召开董事会的前提当然是有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因此,无论参会董事是否主动提出提案,都应当在会前了解董事会需要讨论的议题,并做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必要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索要公司相关财务资料。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该条虽然是对国有股东的要求,但国有股东往往需要通派驻的董事或其他人员掌握参股企业的经营动向。因此,董事对其任职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应当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上报股东请示股东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用好异议权
《公司法》第73条第4款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对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议案有不同意见,是否有权拒绝签名。
《公司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8条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借鉴该条规定,敢于说不????,并要明确要求将异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表决权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董事们行使表决权的基础就在于对董事会议题的充分调查和论证。
除了议题本身,董事行使表决权时,还应当重点关注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说出席人数是否符合最低人数要求,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关注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对逾期执行、执行存在偏差的决议,要随时提出纠正意见。
报告制度
定期向股东书面报告参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董事会履职情况及自身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重大:
1、重要经营事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
2、重大(不利)变化: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
保密义务
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参股企业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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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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