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对手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成为股东纠纷中的常用手段。
很多人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不应当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该种观点的底层逻辑是:公司都是股东的,股东拿自己家的钱,怎么还能构成犯罪呢?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特别是很多股东都遵循这样的逻辑。
但司法实践是,不少股东确实被法院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个人认为:
第一,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合伙创业、专业投资人、机构的进入,干股、虚拟股、员工激励计划等股权工具的推行,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占比降低;
第二,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投资人,但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与股东是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未经合法的利润分配程序,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第三,很多股东在公司担任董事、经理等职务,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
第四,公司财务不规范,或出于避税的考虑,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支,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或利润;
第五,实践中还存在小股东被大股东利用,职业经理人使用个人账户收支未能取得合法授权文件等。
所以说,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人,通过持有公司股权间接享有公司的产权,却不是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人,因此,股东如果参与公司经营,利用了“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比如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用公司的钱为自己购入机动车、不动产等资产等,均存在被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入罪的风险。
在解决了主体问题,我们接下来讨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另一个核心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股东被指控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比较多的抗辩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资金虽然进入股东或近亲属或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但该账户的钱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比如说采购、厂房租金、工人工资等经营支出或资金周转;
第二,我是公司大股东,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是我投入的,小股东是我给的干股;
第三,我的这种行为虽然没有股东会决议,但是其他股东是知道的,也没有提出过异议;或者大股东授意下的行为;
第四,我是公司唯一股东,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给我了。
无论上述抗辩理由有无证据支撑,但其实都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实践中往往没有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或是授权文件;
第二,很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在采购过程中没有获取发票的习惯;
第三,原股东退出后,迟迟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甚至有时没有股权转让协议,有时可能是抵账来的;
第四,公司财务记账不规范,股东与公司财务往来频繁,无法说明款项用途。
在刑事案件中,虽说是检察院负有举证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义务,但有一种逻辑对股东是很不利的:
股东作为个人账户的所有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应当能够充分掌握账户收支情况,负有财务账册的制作和保管责任。在公司大量资金进入你个人账户,却无法解释资金用途和去向的情况下,检察院即便无法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的金额确定为犯罪所得,但很有可能将其中部分金额定为犯罪所得。
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原则的应用,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们能做的就是提高警惕,事前做好防范,不要让自己掉入职务侵占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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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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