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进城 | 2022.01.26
2022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规定20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规定2003》)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康达一直深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密切关注《虚假陈述规定2022》修订动态以及对实务的影响。《虚假陈述规定2022》后,康达第一时间撰写了“废除前置程序对诉讼时效等问题的影响”、“重大性与因果关系”、“责任方式与责任主体”三篇快评,本文是快评系列的最后一篇,关注“管辖与受理”的程序性事项。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主要规定除《虚假陈述规定2003》、《虚假陈述规定2022》,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7月31日)》(简称《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7月15日)》(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简称《九民纪要》),上述文件均对案件管辖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九民纪要》 | |
代表诉讼 | ||||
被告无发行人 | 普通代表诉讼 | 特别代表诉讼 | ||
《虚假陈述规定2003》 | 发行人所在地 | 未做特别规定 | ||
《九民纪要》 | 发行人所在地 | 未做特别规定 | ||
《债券座谈会纪要》 | 发行人住所地 | 被告所在地 | 未做特别规定 | |
《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 | —— | —— | ||
《虚假陈述规定2022》 | 发行人所在地 | 同上 | 同上 |
二、证券专属管辖与仲裁
三、证券专属管辖与破产
规定 具体内容 公募 私募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 × 《虚假陈述规定2022》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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