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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新动向:检法协同推进

作者:陈育炽 | 2023.04.21


引言

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纪要》共10条规定,从程序衔接、证据审查、文书表述、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中长期效果考察等方面提出法检在企业合规工作中的工作原则与具体要求。此次江苏省高院、省检发布的《纪要》十条内容反应了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两个新动向:第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到法院审判阶段。第二,从原先的检察院主导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推进,变成法检共同协助推进。

动向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到法院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三批合规的典型案例几乎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合规典型案例中已经出现了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案例。


而此次《纪要》的第六条、第七条首次明确规定合规整改的工作可以在审查起诉届满后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进行,涉案企业、涉案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同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延伸释放了一个信号:企业合规整改不再与刑事诉讼某个阶段深度绑定,而是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合规是涉案企业整改最终目的而非只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起诉与否的判断标准,而是将合规整改实质化、多阶段化成为最终走向。

动向二:从原先的检察院主导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推进变成法检共同协助推进

涉案企业合规是一项创新性犯罪治理工程探索,离不开检察机关积极推进。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开启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的完善。从检察院牵头制定的若干有关企业合规改革的规定可知,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是由检察院带头、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的。而此次《纪要》重点研究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有关问题,就进一步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协作提出了方向。以往,法院在涉及企业合规的相关工作中处于被动的一个状态,主要是由检察院主导完成合规不起诉、合规整改等工作,《纪要》的发布则传递了新信号: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又检察院开启并且主导,逐渐演变为法检两家协助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既然当作自己人,就要既‘厚爱’又‘严管’,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能只靠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法院在合规整改体系中的职责和地位亦是亟待讨论的重要议题。

动向三: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合规领域工作者需要把握关注检法两家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效配合和协作

检法两家的合作不应该只停留在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方面,法律工作者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切入,运用好检法两家企业合规改革联接:


加强沟通与协调。律师既过往需要与检察院加强沟通与协调,目前更应顺应检法两家,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形成协同效应。


加强案件流转。法院和检察院日后会加强案件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开展企业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律师在其中应该充分把握机会。


随着法院方面对合规工作的密集文件与表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从检察机关扛起改革大旗的第一场,翩翩迈向了检法两家共同营造合规氛围、进一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深入化、全面化的第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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