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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专题】内幕交易罪司法审判现状可视化分析

作者:王科栋 李原 孙海珊 | 2023.09.19


「正文共计约11600字,阅读全文约需50分钟」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以及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金额区分。但是,查阅近年来已公开的相关判决,在内幕交易罪案件的审判中呈现出审判人员量刑标准不统一,判决结果出现较大差距的现象。


为了总结内幕交易罪审理的特点,为涉案人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内幕交易”为关键词,检索出2013年-2022年共计55份生效判决书。笔者通过对上述判决书进行详细阅读并分类整理,从犯罪的地域分布、被告人的职业、内幕交易的成交金额、获利或者损失以及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等方面,分析不同地区对内幕交易的量刑裁判,形成了一份较为客观、可视化的数据报告,以供参考。

一、内幕交易案件数量统计

中国裁判文书网出现的内幕交易案件首件在2013年,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至2021年间该类高速增加,在2019年达到顶峰,2019年共有11件涉及内幕交易罪的案件。


【律师提示:以笔者2023年办理的内幕交易案件为例,75%为证监部门二至五年前行政处罚案件移送,25%为当月案发当月立案。根据现阶段形势判断,由行政处罚过渡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将会增多。】


(图1 2013年至今各地内幕交易案件数量)

二、内幕交易罪样本地域分布情况

在现有的55个生效判决中,内幕交易罪在我国16个省份均有判决。其中,判决数量最多的是上海,从2013年至今共有13个判决,占比23.6%。其次是北京,广东,各有6个判决,占比10.9%。浙江和山东分别有5个判决,占比9.1%。其余各地只有少量判决。


(图2 2013年至今各地内幕交易案件数量)


在内幕交易案件高频发生的地区,对成交金额与量刑以及适用缓刑等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


1、上海适用缓刑最多,在17个案件中有12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比例高达70.6%;未适用缓刑的案件中,有期徒刑基本集中于一至三年,判处五年以上的情况较少,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2.53年。此外,在附加刑上,上海市还会判处从业禁止。而形成对比的是,北京市适用缓刑最少,在7名被告中仅有3名适用缓刑,占比42.9%,并且都是在刑期较低的情况下。

2、各地判决刑期差异较大,高则有期徒刑六年,低至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2.04年。

3、广东和山东总体量刑偏轻,广东适用缓刑占比62.5%,有期徒刑平均刑期2.35年,有被判处拘役刑的情况。山东没有出现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缓刑占比66.7%,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2.23年。


(表1 上海、北京、广东、山东各地案件汇总分析)


【律师提示:需要强调是,近两年内幕交易类刑事案件的办理相对谨慎和严格,取保候审难度加大,判决适用缓刑比例有下降趋势。辩护律师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应当将法律政策与个案办理充分结合,最大程度地做好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行为统计分析

(一)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具体类型:(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即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可以分成三种类型: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型、特定身份型以及积极联系法定知情人型。


因此,可以将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分成:1、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被告知内幕信息,按照知情人指使进行内幕交易;3、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4、特定身份获取内幕信息;5、积极联系获取内幕信息五类。在55件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75名被告人中,有33名被告人是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15名被告人是被告知内幕信息,按照知情人的指示为其或者自己获利,12名被告人是通过窃取、偷听等方式非法获取内幕信息,5名被告人是与法定知情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特定身份人员,6名被告人是积极联系获取内幕信息的类型,4名被告无罪、撤回起诉或被特赦。


(表2 获取内幕信息方式统计)


其中,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占比最多,高达44%;法定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指使其他人进行交易居第二位,占比20%。在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三类人员中,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人员占比最多,占总数的16%,比特定身份类型和积极联系型的总和数更多。


(图3 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统计图)


【律师提示:结合笔者办案经验,针对特定身份型(多见于夫妻、父母子女)共同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形,只有一方是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基于特定身份一方授意另一方进行实际操作,双方极大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内幕交易人职业分析

内幕交易获取信息的方式与内幕交易人的职业息息相关。对75名被告人的职业进行统计后发现,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占比高达36%,其次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占比20%。这两类职业往往也是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符合获取内幕信息方式的分布规律。


(表3 内幕交易人职业分布)


(图4 内幕交易人职业分布)


(三)内幕交易案件使用账户情况分析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相关交易活动中,涉案人员会利用自己的账户和他人的账户、公司的账户进行操作。在55件内幕交易案件中,利用朋友、员工等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占比最多,为39%,其次是利用本人账户交易,占比32%,利用近亲属账户交易位居第三,占比15%。此外,还有利用本人实际控制账户交易或利用公司账户交易的情况。从中反映出涉案人员大多数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尽量避免使用本人账户进行相关交易,使用的账户基本具备涉案人员实际控制的特征,主观故意比较显著。


(表4 内幕交易使用账户分布)


(图5 内幕交易使用账户分布)

四、内幕交易量刑分析

(一)量刑分析

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55份内幕交易判决涉及的共75名被告人中,有38名被告被判处缓刑,21名被告被判处五年以上的实刑,12名被告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处罚金,2名被告被判无罪,1名被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1名被告符合特赦条件。其中缓刑适用占比为51%,超过半数。


(图6 内幕交易不同量刑情况统计)


(图7 内幕交易量刑结果分布)


(二)成交金额与量刑之间的关联

笔者将成交金额分为一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五千万元以上五档,分析不同交易金额与量刑之间的联系。


1、成交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时,有更大的可能面对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但是也有例外,例如(2017)鄂10刑初14号、(2018)豫刑终547号成交金额都很小却被判处五年的实刑。

2、成交金额在一百万至五百万之间时,判处刑期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且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时所有案件都没有适用缓刑,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大部分都适用了缓刑。

3、成交金额在五百万至一千万元之间时,量刑十分规律,除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案件,其余量刑都在有期徒刑三年或以下且且适用缓刑。

4、成交金额在一千万以上时,量刑从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甚至有单处罚金的情形。并且,在这个区间依旧大量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在上述判决中,量刑轻重、是否适用缓刑,并未与成交金额体现出正比的关系。


(表5 成交金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三)获利或损失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虽然被告人获利或者亏损并不是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的获利或亏损对量刑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55个判决中,被告人有亏损的7个,除(2020)沪01刑初8号案件外,其余被告人无论成交金额多少,均被判处缓刑。

2、在相同的成交金额幅度内,获利较少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高。


(表6 获利与损失与成交金额之间的关系)


(四)量刑情节统计

鉴于内幕交易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绝大多数已经被证监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违法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涉案人员构成自首比例较大,认罪认罚比例高。在样本判决的所有被告人中,有29人构成自首,20人构成认罪认罚,15人具有如实供述,15人具有退出违法所得。4人构成立功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还有4人拒不认罪,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也是被采纳的从轻量刑情节。


(图8 不同量刑情节人数统计)


(五)基于上述分析,特别归纳涉案金额相似但情节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

1、自首


2、获利


3、认罪认罚,本人亏损


【律师提示:笔者试图从已有判决案例中总结一些量刑规律供读者参考,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标准现行有效,但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将立案标准提高,出现了立案标准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非常接近的情况,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正在侦办的案件依据现有司法解释,很容易出现量刑不均衡问题。这一点既是现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难点,同时也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挑战,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积极争取,而作为执法人员,也应考虑个案情况,敢于统筹把握,体现量刑的均衡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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