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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改对医疗机构捐赠活动有何影响?

作者:i医法律服务团队 | 2024.01.19


「正文共计约5000字,阅读全文约需20分钟」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24年09月05日(“中华慈善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捐赠活动中的通常受赠主体,在当前《慈善法》的修改背景下,医疗机构捐赠活动将受到何种影响?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多年深耕医疗机构法律服务领域经验,特以本文对相关问题作一浅析。

一、医疗机构与捐赠活动

2020年,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环境背景下,基于公益性原则长期作为公益捐赠的受赠主体存在。


目前,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法规依据主要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15年《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当然也包括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015年《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因此可见,医疗机构与慈善活动天然的有着密不可分的紧密关系,作为慈善活动的参与方,理应关注本次《慈善法》的修改情况(以下将修改后的《慈善法》简称“《慈善法(2023)》”)。

二、《慈善法(2023)》修改情况

我国慈善事业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各方权益、规范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时代发展,慈善活动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更完善的制度保驾护航。


特别是我国近几年历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后,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可借鉴可推广的规范性做法,也值得在慈善制度方面加以落实。因此,经数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慈善法(2023)》终于问世,其主要修改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制度建设

明确领导责任,《慈善法(2023)》第四条新增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与《中国共产党章程》所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初心使命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慈善活动本质作为一种公益活动,目的是为了关切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美好生活。


加强有关部门规划和指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慈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如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行为,将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涉及境外慈善捐赠或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还应当履行批准、备案程序,以保障其公益性。


建立关键人信用及约谈制度,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监督,如涉嫌违法的,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视情况采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法定期限内禁止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等处罚手段。


(二)完善促进措施,推进慈善发展

强化政府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责任,健全信用激励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持续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认定程序。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针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还将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明确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规范慈善活动,提高行业公信力

完善慈善组织报告制度,明确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针对有慈善目的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明确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但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机构账户。


明确受益人确定原则,要求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明确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要求慈善组织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要求详细公开项目情况,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四)增设应急慈善专章,预防突发事件

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鼓励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及时公开募得款物信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临时性手续补救措施。明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募集及时性和程序合法性。


发挥基层组织能力。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规范个人求助,确认责任主体

针对广泛存在的个人求助问题,《慈善法(2023)》明确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且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慈善法(2023)》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慈善法(2023)》作为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活动的基本法,虽然从章节体例上而言,主要关注规范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应急慈善等相关积极行为,但医疗机构被动受赠行为亦受其影响。


如《慈善法(2023)》明确要求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等规定,与《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即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重点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等内容)”、“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等规定高度关联。


此外,医疗机构接受捐赠时,还应当考虑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不便确定的,则应当以签订《捐赠协议》的形式,确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明确各方责任,合理平衡和承担风险责任。


针对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某某筹一类的互联网募捐平台问题,为避免未来因不合格平台在医疗机构以扫楼形式开展业务,违规募捐而损害患者或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建议医疗机构面对因病致贫困难个人时,一是积极采用绿色通道等救助手段,二是关注未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合理引导有需求的患者在合法平台上发布真实需求,同时,如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辅助发表信息的,还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基本核查,以防出现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的情况,避免出现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而被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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