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筱琦 | 2025.01.10
「正文共计约2780字,阅读全文约需11分钟」
商业秘密纠纷是目前权利人维权难度大、对审判水平要求最高的纠纷案件之一。不仅仅因为商业秘密通常涉及特殊的技术领域,而且因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导致就所诉争的商业秘密范围很难像发表的作品、注册的商标和披露的专利那样具有明确的、已公开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进行诉争对象相似性的比对。为此,商业秘密案件对权利人在主张权利范围以及举证方面提出挑战。作为重要的一环,如果无法解决,那么也就会很难进入对于索赔认定的环节。为此,商业秘密案件是胜诉率非常低的一类侵权案件。以技术信息为例,笔者认为,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更多采用的是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方式,比较关注技术信息本身。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甚至需要被审查是否具备了一个近于可申请注册专利的技术的独特性以体现其“价值属性”,并且没有在先性,排除已公开性体现其“保密性”,同时还要基于对自身商业秘密的精准描述对诉争的技术进行比对。这些形式上要求的不确定性一上来就使得有些权利人的主张非常困难。同时,在商业秘密审判中很多人忽视了商业秘密保护其实是作为针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管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纠纷更多审理的应该是行为,而不仅仅是技术本身。(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查明的“相关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侵害行为”事实的认定,就是法院审判的亮点之一。然而即便如此,商业秘密案件目前仍旧是以诉讼为主要的解决机制,因为侵害商业秘密具有侵权属性,因为侵害人基于此前的实践,认为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几率低,权衡利弊决定侥幸应诉。而权利人也有多方考虑,比如行为禁令、证据保全、调查令、非金钱给付的侵权责任的可监督执行等,认为法院在这些方面能够更加有效的落实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到权利人的权益。但实际的结果与这些考量都不相同,正义最终战胜的环节,判决使得那些侥幸的侵害人产能终止、资不抵债,企业倒闭,即使是无辜的员工也不得不失去工作,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而对于权利人,有些即使胜诉,因诉讼持续时间较长,加之诉讼期间与行为、财产有关的保全措施没有到位,也可能导致,胜诉后侵害人也已经采取了其他变通措施“另起炉灶”或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结果。
在这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仲裁需要成为权利人、甚至是侵害人双方在出现商业秘密纠纷时需要考虑作出的另一明智选择。
之所以能够对商业秘密纠纷提起仲裁,法律基础是重要前提。笔者认为,在商业秘密领域中国的立法[1]是非常全面、及时有效甚至是被世界所瞩目的。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甚至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要求[2]。法律的相对完备为仲裁解决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因为中国该领域的法律完备符合国际的要求,那么对于涉外的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以及审理后的执行也值得期待。仲裁应该也能够成为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一个很好的可靠的途径。
仲裁作为基于仲裁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何能够像违约纠纷那样在双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纠纷争议发生之前就达成仲裁的合意?商业秘密案件如果是侵权纠纷不是不能具有仲裁性吗?对于这个问题,是商业秘密纠纷启动仲裁机制的关键。在目前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的传统思路仍旧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在很多情况下,商业秘密案件因企业商业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商业信息的员工离职而引发,还有一些情况是双方曾经是通过签订许可使用技术协议的双方。这些因素就是审判中所需要判断的关于是否有“接触”的事实问题。涉及这些事实,其实是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高管聘用协议、劳务协议、保密协议甚至是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是可以被用来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的。如果在未发生争议时,双方对于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具有战略性的考量,就可以将仲裁协议引入到这些“接触”协议中的。当然,如果有企业能够看到笔者的建议,则可以多一些这样的战略考虑。笔者注意到,美国联邦法院就曾支持确认了仲裁协议对解决因高管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3]。不仅仅是美国,而且是世界很多国际组织,都制定了通过仲裁审理商业秘密纠纷的规则。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还有国际冲突和争议解决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flict Prevention & Resolution, CPR)《专利和商业秘密仲裁规则》[4]。202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根据统计,贸仲作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2022年-2023年期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215件,金额达30亿,[5]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纠纷。由此可见,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实践正在不断的发展,这也适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
在无协议、无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对于双方是否可以达成事后的仲裁协议,这需要争议的双方具有智慧。诚实就是一种智慧。在诚实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机遇,机遇又还创新一条生路。相比诉讼而言,仲裁的优势本文就不再赘述了,仲裁的保密性可以更好的保护到商业秘密,同时仲裁庭的组成可以选取行业更为权威的专家。随着《仲裁法》的不断修订,临时措施、证据规则等有关规定不断的完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切实的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实践能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争议,实现共赢。
当然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内容,这当然也不仅仅是仲裁程序所需,同时也是诉讼审判中所需要的。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2020年中美双边贸易协议中都强调规定了“电子侵入”作为商业秘密侵害手段之一,此要求需要具备能够判别和固定“电子侵入”的相关证据规则及鉴定手段。在这个方面,我国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就此问题,笔者还将继续持续关注并愿意与大家继续分享。
最后,笔者想说,在当今科技为主导的世界上,保护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保护创新的手段,也是国家战略的手段。如何利用好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让专业的人士对事实做判断、让竞争的双方重归谈判,解决争议,化解纠纷是对创新、也是对战略的保障。
[1]截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三次修改。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变动比较大的是2019年的修订,201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
[2]这里需要着重关注的,甚至对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有直接影响的是2020年1月15日美国特朗普总统第一届任期内,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该协议第一章即为“知识产权”,其中大量篇幅聚焦“商业秘密保护与审判”的内容。然而这些要求在中国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已有充分体现。在此之后,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又再次以司法解释方式予以强调和确定。
[3]MARS INCORPORATED v. SZARZYNSKI, 1:20-cv-01344, (D.D.C.)
[4]https://drs.cpradr.org/rules/arbitration/patent-trade-secret-arbitration-rules
[5]《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年度报告(202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前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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