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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的案例统计分析(下)

作者:霍进城 | 2017.07.20


关于“已发生变化的股权”的通行裁判意见:直接返还、恢复原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08号海南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南方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合作开发房地产;处理结果:恢复股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金盛公司与南方鸿基公司《协议书》已经解除,金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南方鸿基公司配合办理金盛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恢复至签订《协议书》之前的状态(即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李周持股比例95%、陈文正持股比例5%)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继续性合同”原则不适用“恢复原状”(1-6),“非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原则适用“恢复原状”(7-9) 

1.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72号: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委托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委托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委托合同解除部分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应结合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整体的比例确定。……本案住总公司是以包干费用的方式向民福公司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报酬,因此,住总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请求部分成立,民福公司上诉请求驳回民福公司一审提出的返还9575万元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关于民福公司将已经收取但未用于涉案项目的款项全部返还住总公司的判决,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021号: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属于继续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对《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部分,无须恢复原状,对于尚未履行部分则终止履行。”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3号: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启乐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启乐公司尚未履行的第二期许可使用费不需要再支付给新原动力、天络行。由于本案《意向书》作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性质属于继续性合同,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不适宜恢复原状。”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2号昆明博迈五金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订货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非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而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分批持续完成给付的合同,故应当认定为继续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已经交付和付款的钢模,无须恢复原状;双方对于剩余未交付和付款的钢模,终止履行。”


5.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2013)新审一民提字第58号:马明元与阿提坎木合同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租赁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包含出租一楼大厅的租赁内容,具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而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是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的合同,已经被受领方享用了标的物的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是说不能够恢复原状。只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201号 德宏弘韵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民族之花艺术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技术服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已履行部分不需恢复原状

“首先,诉争的技术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已经领受的标的物效益和付出的智力劳动无法恢复原状,故此类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其次,原审原告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而原审被告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搭建网站、上传部分新闻和节目,故在合同解除时原审原告可以要求返还的内容应仅限于其支付的款项与对方已经完成的合同价值及对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之差,现原审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部分利益的存在,进而,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已付服务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冀民一终字第148号石家庄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汇丰实业发展公司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房屋买卖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一般可恢复原状

“关于转让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因违约解除合同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属于有溯及力的情形,一般可以适用恢复原状的规定,双方因合同而取得的物、权利及利益在合同解除后应当相互返还。”


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125号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合作经营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一般可恢复原状,但已转让至第三方则不能恢复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设备款是否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议,或当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我国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二是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与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产生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效力。本案中,涉案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此类合同解除后一般具有溯及力,即非继续性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以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合同没有成立,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已占有、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负有互相返还的义务。因此,涉案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解除后,库尔勒正方公司、库尔勒城建集团负有返还占有的阳谷电缆集团设备的义务。2012年10月,库尔勒正方公司将阳谷电缆集团投入合作企业的设备转让给第三方,设备已实际不能返还。在设备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库尔勒正方公司、库尔勒城建集团返还阳谷电缆集团设备款,将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合并审理,符合阳谷电缆集团解决争议、补偿损失的诉讼目的,也符合案结事了的诉讼原则,避免了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对库尔勒城建集团、库尔勒正方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84号 沈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处理结果:一般可恢复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系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因此,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剩余的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无需再支付,但上诉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后,被上诉人应将榕鹏公司30%的股权返还给上诉人。原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榕鹏公司30%的股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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