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梦颖 | 2016.08.19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在三方主体,即提供资金的委托人、接受资金的借款人及同时拥有受托人及贷款人双重身份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
委托贷款业务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提供资金的委托人还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目前,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主体的确认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委托人可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系委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知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委托人而非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能够直接约束委托人及借款人,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
商业银行才是适格的原告。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商业银行直接起诉借款人更为合适。
笔者认为:
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需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只负责借款的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而不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缺少一定的积极性。而作为实际出借资金的委托人而言,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借款人能否如约偿还借款等此类风险,相比较商业银行,委托人才是最大风险的承担者。因此,委托人直接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更有利于全面、直接、高效的解决纠纷。同时,根据我国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后生效法律,依据该法律来处理此类纠纷最为适当。
【证券犯罪实务研究】零容忍时代,上市公司证券犯罪“偷抢骗”穿透和防控——从刑民行责任协同到投资者权益救济体系重构
【证券犯罪实务研究】证券犯罪从严打击下,推定规则边界校准与抗辩权保障
信托产品到期难兑付?——信托公司、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三方责任范围解析
【证券犯罪系列文章】上市公司证券犯罪预防与治理:全罪名辩护与全链条应对的实务逻辑——基于新监管生态下的实务研究与风险防控
从*ST HL公司诉深圳XT会计所案看审计委托方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追责路径(兼论责任构成的可行性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退赔责任的认定——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