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代理复杂房屋买卖纠纷案,历时四年终获浙江高院改判胜诉
康达助力科学城租赁成功发行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康达律师助力“北京握奇”通过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与ISO 37301:2021国际标准双认证
康达律师为虚开发票案委托人成功辩护获无罪结果
康达助力宁波圣龙集团完成对博格华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收购
近日,我所律师承办的一起国家赔偿案获胜诉判决。在证据严重短缺、双方地位悬殊的不利局面下,办案律师深挖案件细节、精准把控法律程序,成功发现某市监狱的过错行为,最终帮助当事人依法获得足额赔偿,圆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情简介】委托人之子(下称“当事人”)在某市监狱服刑期间,癌症复发。但某市监狱忽视其病情复发征兆,导致病情持续恶化,且直至当事人弥留之际才批准保外就医,最终当事人保外就医后不足三日即不幸离世。当事人父母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向某市监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办案难点】1.关键证据严重缺失。当事人从癌症复发到接受诊疗的全过程均在监狱内完成,完整病历资料由监狱单方保管。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核心证据极度匮乏,向监狱申请查阅完整诊疗材料时,监狱仅允许现场查看部分内容,禁止拍照、复制,且可查阅材料中几乎无有效关键信息,取证难度极大。2.证据专业性强,举证难度高。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证明监狱存在拖延治疗行为,且该行为与当事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现有证据以专业病历为主,解读门槛高,需办案律师对有限病历材料进行细致拆解、深度研判,从中挖掘关键线索。3.双方地位悬殊,维权阻力大。国家赔偿
More在涉毒品犯罪案件中,罪名敏感、羁押压力大,办案机关通常审查极为审慎。在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案件中,成功在春节前一天,取得办案机关依法对本案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暂时脱离羁押状态与家人共度春节,同时也为案件后续辩护争取了更主动的空间。【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因代购境外安眠药引发的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件。实际购药人长期受失眠困扰,因得知他人具有境外代购渠道,便希望购买用于缓解失眠症状的安眠药。本案当事人基于熟人关系和日常帮忙,在实际购药人与代购人之间传递购药需求、药品信息、价格、收货地址及购药款项。整个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并未接触药品实物,也未参与采购、包装、邮寄、收货、分装、销售等核心环节。涉案药品由境外人员通过国际快递直接寄送至实际购药人指定地址,本案当事人既未实际经手药品,也未控制药品流转过程。同时,涉案药品的购买目的系实际购药人治疗失眠,购买频率和数量与个人自用、医疗目的相匹配,并无证据显示涉案药品被用于吸毒、贩卖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难点】本案难点在于,涉案药品含有管制成分,案件容易被纳入毒品犯罪评价体系。一旦仅从药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北京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技术公司、张家港某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诉某集团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两起标的合计约4000万元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某法院均取得全面胜诉判决。在同类债权人撤销权案件鲜有司法判例的背景下,我所律师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缜密的取证思路,精准击穿公司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巨额债务的惯用套路,成功破解此类债权维权难题,为大额债权追索带来可参考的判例。【案情背景】原告北京某教育公司先后向上海某技术公司出借两笔5000万元,合计1亿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后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两审终审,判决上海某技术公司、某集团公司承担全额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债务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债权陷入无法清偿的僵局。我所律师在梳理线索中敏锐发现:债务人为恶意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借款到期、出具还款计划后,向无实际经营、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大额转账。经分析,两家收款公司大概率为债务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无真实经营业务,公司年报留存联系方式、注册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往来呈现单向大额转出、极少回
More2026年4月30日,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特”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6年第44次审议会议通过。2026年6月1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我所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助力公司本次发行顺利通过审核。康美特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分子新材料研发、生产及定制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封装材料及高性能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2年,公司推出高端高折射率有机硅封装胶,成为国内首家、全球第三家实现该产品量产的企业,打破了美国道康宁、日本信越化学等国际巨头长期垄断的局面。此后十余年,公司围绕有机硅封装材料、环氧封装材料及改性可发性聚苯乙烯材料三大技术平台持续深耕,率先实现Mini LED有机硅封装胶量产,并前瞻布局Micro LED技术方向。公司客户覆盖京东方、TCL、小米、比亚迪、海信、创维等国内龙头企业,以及鸿利智汇、瑞丰光电、国星光电、兆驰股份等LED封装头部企业;海外方面,欧司朗、Dominant、首尔半导体
More山西省某地一名52岁中年男性,平日身体健康,某日因咽喉不适前往当地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就诊,然而就诊仅数小时后,便在医院内不幸离世。事发后,医院方面始终未能给出一个令家属及各方信服的死亡原因。家属在悲痛之余,未能在患者死亡后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完整病历,也未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此后,医院方以此为由,拒绝就赔偿等事宜与家属进一步沟通。其家属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缺乏尸检报告,患者的准确死亡原因已无法明确;且病历未被及时封存,是否存在事后修改亦无从确认。常规的医疗损害鉴定,因缺少必要的基础材料也难以启动,案件在事实上已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案件难点】我所代理律师在接案时面临多重障碍:1.患方手中可提交的证据极为有限,无法直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2.医院态度强硬,拒绝沟通,亦未主动提供完整病历;3.缺少尸检报告,即便启动医疗损害鉴定,多数鉴定机构亦可能退卷;4.病历未封存,患方对医院是否修改病历缺乏制衡手段。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师对已有材料进行了反复梳理与比对。通过对家属回忆的诊疗过程与医院后期提供的病历版本进行逐项核对,发现两者在关键内容上存在明显不一致。这一差异成为案件可能突破的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A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二审获得胜诉,法院最终判令债务人的股东A公司对债务人近亿元本金债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背景】此前,某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委托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唯一股东A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作出生效判决(以下简称“前诉”),确认债务人需对委托人的案涉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认定债务人唯一股东A公司与债务人不构成财产混同,不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执行过程中,委托人发现,债务人的股东A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不仅长期未向债务人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相匹配的资本,反而通过关联借款、资产抵押等方式,将公司全部核心资产抵押给股东自身及股东的关联公司,优先用于保障关联方债权实现,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给外部债权人,严重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思路】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了再审与另行诉讼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最高法院再审程序中,明确将“前诉”中人格否认的情形限定于“财产混同”,而在另行诉讼程序中,明确将请求权基础限于人格否认中的“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与控制”,不包括“财产混同”。通过将人格否认
More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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