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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九大要点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涉及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特别是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大多数申请人都委托律师办理。但部分律师接触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机会较少,不熟悉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区别,导致走了不少弯路,甚至影响代理工作的成败。根据笔者实务经验,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检查监督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均可以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违监督以及执行监督三大类型。也就是说,民事监督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该查封不查封、调查财产线索不全、拖延或者超期执行、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等,属于民事监督的范围。即使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违法送达、违法中止、拒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违反法定审限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甚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而不受理,当事人亦可以申请监督。


当然,并不是所有属于上述三大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均可以监督:

1、对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自身原因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正在审查或已裁定再审、抗诉或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身份关系的生效裁判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2、对于审违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当事人提出异议、复议、诉讼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管辖

对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根据监督规则第29条的规定,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特别需要提示的是,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生效的再审判决,但不包括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对于再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再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于其他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对于审违监督或执行监督案件,根据监督规则第30条的规定,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然,如果何种类型案件,若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而且此处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则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因此,即使超过了两年的不变期间,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或以信访的形式提出申诉,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条件,还是有可能进行监督的。


对于审违监督、执行监督,监督规则并未明确规定申请的期限,一般来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违法处于持续状态,故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司法解释并未限定期限。但从有效纠正违法、督促执行的角度,当事人应在相应的审判程序终结或执行终结前提出,否则,即使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也很难达到当事人的预期。

四、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的撰写

法律文书的写作,这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根据监督规则第22条的规定,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再审申请书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其他当事人(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原审主体)基本信息、申请监督的请求、申请监督的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但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1、申请书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十几页的申请书,洋洋洒洒几万字,但往往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重点,还不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分类归纳最重要、最想突出的理由,让人一目了然。

2、申请书一定载明申请监督的法定情形。有的申请书所写的事实理由不清晰,未能明确申请监督的法定情形,这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为例,申请书应当载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哪一项或者哪几项申请监督,即生效裁判符合第207条的哪一项或者哪几项规定。当事人申请审违监督、执行监督的,应当明确审判人员或执行活动存在监督规则第100条、第101条或第106条规定的哪几种违法情形,以便于检察机关准确审查。

3、少一分冲动、多一丝理性。案件既然能进行到检察监督这一步,必定经过了多级法院多次审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甚至再审发回后重一审、重二审、重再审,有的案件从最开始起诉到申请检察监督,可能会历经五年甚至十年的时间,案件结果反反复复,导致当事人充满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这反映在申请书上,就是申请书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本身谈及的较少,反而出现大量无端猜测的情况,有的甚至直接要挟检察机关。不能在任何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只因为案件结果反复,就进行猜测。

五、证据材料准备要充分、完整,必要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这里的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其申请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建议将原审中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全部整理提交,而不要仅仅提交新证据材料,因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不会每个案子都调取审判卷宗,一般是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审裁判文书有疑问的时候,才可能调取。在生效裁判文书没有明显错误,但原审证据材料可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若因为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当事人认为该证据材料不重要而没有提交,则即使生效裁判客观上确有问题,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可能不会注意到,当事人将白白错过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另外,对于法律适用复杂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建议进行类案检索。现在可以进行类案检索的工具途径较多,很多律师在办案中也会经常遇到,但往往只是作为自己办案的参考,而未能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对于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也会自行检索类案,此时,如果当事人提前将类案检索报告书面提交,必然会给检察机关留下良好印象,也有利于尽快做出审查决定。因此,为了增强说服力,建议律师在代理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时,将类案检索整理后一并提交,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审查案件。

六、积极申请公开听证

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根据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尤其是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案件,基本以书面审查为主,而书面材料不可能将案件细节全部呈现,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与检察机关承办人面对面交流。此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陈述听证的必要性,争取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当面陈述意见,以便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准确了解案件事实。

七、利用好调查核实权

根据监督规则第62条的规定,对于通过阅卷难以认定是否需要监督,或者存在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就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对此都不甚了解。通说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需要与法律监督的职能相适应,不可能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其目的也不在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而是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判断民事诉讼活动是否违法,落脚点在于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适法。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内容与生效裁判内容相互冲突并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那么该调查核实的证据也可以视为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因此,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原审存在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能调查取证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监督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并主动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八、监督的主要结果——提请抗诉、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符合监督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对于最高法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最高检经审查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依据上述规定,从当事人的角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结果,应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该检察机关一般两种结案方式,一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此种监督模式不具有刚性,主动权在作出生效裁判结果的人民法院;另外一种模式为提请抗诉,即由该检察机关作出提请抗诉书,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由该上一级检察机关再次进行审查,以最终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结果,能够启动抗诉的首要前提是同级检察机关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但该提请抗诉不具有决定性,尚需要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只有上一级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才会依法抗诉。

简单概括就是,对于地方法院的判决,享有抗诉权的主体是上一级检察机关,但当事人应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九、复查制度——不支持监督申请时的“二审”

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因此,自该监督规则从2021年8月实施后,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明显有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当然,最高检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除外)申请复查。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比如:(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果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以在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此处理解为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更为妥当)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此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的“二审”制度。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的各项情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撤销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依法提出抗诉。

启动抗诉之路很艰难,即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是否改判,仍然有赖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但作为专业律师,还是应当积极作好准备,并为之付出万分的努力,期待每一个错案都能够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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