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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关支持起诉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办理,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诉讼能力弱的特定群体平等、有效地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支持起诉对象:明确七类可申请支持起诉主体,包括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家暴受害人维权、残疾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军人及家属权益受侵害等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对涉及的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按照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办理。
2.基本原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
3.检察院职责:人民检察院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多种帮助,包括协助明确诉讼请求、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材料、引导和解等。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规范:对当事人申请方式、检察院审查流程、《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制作、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案件线索移送以及两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聚集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
《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将支持起诉的对象集中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家暴受害者、军人军属等诉讼能力明显偏弱、维权确有困难的特定群体。这精准地回应了社会痛点,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质性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2.明晰职责边界,提升实操性 《指导意见》清晰地界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支持起诉中的角色和职责。从协助明确诉求、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援助,到依法调取材料、引导和解,再到最终制作并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程序链条。这有助于解决以往实践中标准不一、操作模糊的问题,强化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3.恪守辅助定位,尊重当事人自主权 《指导意见》第二条特别强调,在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院和检察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辅助”性质,坚持“不越位、不错位”,防止过度干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自主权。 4.强化检法协同,形成维权合力 5.延伸司法职能,助力诉源治理
1.范围界定与自由裁量
2.“诉讼能力弱”的认定标准 3.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 4.案件质量与效果的保障 支持起诉的成功,最终取决于法庭上的证据和说理。检察院提供的帮助(如协助明确诉求、依法调取材料)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因此,对承办检察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标志着我国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它通过明晰规则、规范程序,旨在将支持起诉制度从一项原则性规定,转化为一项可落地、可评估的常态化司法工作。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文明和社会治理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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