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第三人该如何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第三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教,得知过户必须有物权登记人的协助。然而,物权登记人因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仅剩工商注册信息犹存。因此,第三人被迫寻求诉讼解决。可是,这时该起诉谁?提什么诉请?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又是什么?
“韩某等三人向曾某某购买了案涉房屋,并为此向曾某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万元,据此受让了曾某某对瑞达公司享有的债权,有权请求瑞达公司协助自己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审判决不支持韩某等三人关于判令瑞达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旦法院作出“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判决,那么就可以认为原告胜诉。但是,在本文篇首的场景中,物权登记人(即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实操中其是无法协助过户的。这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配合变更权属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实践中,在被告不配合或无法配合的情况下,原告借助上述规定和司法力量实现过户的情况屡见不鲜。譬如,在(2019)闽0213执异23号案件执行裁定书中,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写道:“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2民终5303号民事判决,判决:二、郭某某、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叶某某办理坐落厦门市××室房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该判决于2018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郭某某、黄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闽0213执28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三、申请人叶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同日,本院作出(2018)闽0213执28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上述裁定事项。”
参考文献: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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