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要求。我国一系列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实现发生重大疫情时院区功能转换,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扩容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区域布局,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长期对公立医院合作相关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政策,对“一院多区”的历史、政策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需要关注的问题等进行解读和分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服务“供给诱导需求”的特性下,医院盲目追求开疆扩土、兼并新建的行为会进一步加剧卫生资源布局、结构的不合理。为此,2022年1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定义、条件、规模等,规范引导“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发展分院区。2022年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要求。我国一系列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实现发生重大疫情时院区功能转换,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扩容优质医疗资源和均衡区域布局,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长期对公立医院合作相关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政策,对“一院多区”的历史、政策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需要关注的问题等进行解读和分析。
公立医院“分院区”的亮相,标志着“一院多区”正式进入规范管理和稳步发展时代。其实,“一院多区”并非一个全新的医院发展模式,早在现代医院诞生于我国之初,就有过“一院多区”建设的雏形。比如为了防治麻风病,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前身曾在主院区外单独设立了麻风病院,就是医院分院区发展的早期样态。
《指导原则》的出台,为原本摸着石头过河的“一院多区”模式提供了发展方向和执行标准,规定了可以开展“一院多区”的主体条件和分区规模。
1、“一院多区”的主体要求
2、“一院多区”中分院区的规模限制
在充分考虑医院主体资格和自身运营状况之后,对于可以发展一院多区的医院,《指导原则》对公立医院分院区的规模也进行了具体规定,避免分院区盲目分散,造成优质医疗资源分散稀释,从而降低医疗质量。
3、分院区的设置审批
此次在《通知》中,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审批的要求。设置分院区必须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征求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做好运营、资产、人员等前期论证。省域内设置的分院区,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特定项目确需跨省设置分院区,由主院区、分院区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以合作协议形式明确审批、登记、校验、监管等分工职责,依协议进行管理,并将合作协议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委属(管)医院设置分院区,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可按中央有关要求办理。严禁未批先办、先建,坚决杜绝无序扩张。医院主院区、分院区共同作为互联网医院依托单位,分院区不单独作为互联网医院依托单位。
4、分院区的命名规则
医疗机构的命名事关群众看病就医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益。《通知》规定,分院区名称由主院区第一名称、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体现分院区与主院区间业务关系,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要求。原则上,分院区通用名称为院区、分院;识别名称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者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分院区登记名称为“主院区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除符合条件的分院区和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外,其他医联体、医院托管、对口支援等合作模式的成员单位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医院”形式命名。
1、人才配置不均衡
在既往单院区发展的模式下,已经形成了基本稳定的人员匹配构成,科室医护人员的分配、储备相对均衡。分院区发展后,对人员的需求量增加,新培养人才需要较长时间,而想要在原有的医护人员的基础上发展分院区,难免会造成分院区的人才分流,可能会影响工作团队构成稳定性。
2、资源分配不平衡
诊疗、科研和教学是共同推进医院发展的重点,建设分院区后,难免会发生资源分散,布局因素导致的科室分院区划分,对整合发展势必产生影响。疑难危重症患者的MDT会诊、带教查房等教学工作,科研数据和平台共享等问题都需要重点关注,以保障诊、研、教在“一院多区”同质化发展。
3、信息系统难统一
4、院区文化有差异
结合现有案例,“一院多区”中分院区主要来源为新建、租借和改建等形式,鉴于分院区产生方式的不同,分院区中人员组成来源也不尽相同。对于租借、改建方式产生的分院区,其人员构成多数为原有医院员工,与主院区的人员相对分离,在合作工作中可能因文化差异而产生一定冲突,对统一管理造成影响。能否实现院区间文化融合、和谐共处和共同发展亦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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