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公司董监高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公司董监高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调整,但是公司法与劳动法对董监高的法律规制不尽相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情况。如何平衡因高管的特殊身份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1、《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37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的三个标准,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董监高与公司之间既是委托合同关系,又可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两者并不排斥。《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董监高聘任及解聘所必须遵循的具体理由,仅作程序上要求,但《劳动合同法》却要求劳动合同解除除了程序合法外还需要解除原因符合法定情形。委托关系解聘理由的任意性与劳动关系解除理由的法定性导致同一事实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让我们从具体案件中看如何解决该冲突。
【案例一】孙某祥、吉林某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1]
【案例二】上海某医药业有限公司与郑某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上海二中院认为:公司法与劳动法是调整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本案某医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见,上海某医公司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问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上述规定体现的是某医公司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规定的是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法而享有的相应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而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对于建立劳动关系后被股东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郑某江而言,其作为公司员工,相关的劳动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但劳动合同的履行并非一成不变,如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合理的变更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聘用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亦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股东会依公司法聘用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应视为系对相关岗位的人事安排。对于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郑某江而言,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应视为是对其岗位进行变更。本院认为,某医公司在撤销郑某江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未另行安排郑某江相应工作确存在过错,但某医公司在2017年1月根据郑某江职务的变动,并参照某医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综合考虑郑某江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以每月36,600元的标准支付郑某江的工资,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某医公司无需支付郑某江2017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至于某医公司认为郑某江实际不去某医公司上班,也不配合公司管理者工作,故某医公司自2017年4月起以月工资10,000元发放郑某江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某医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明郑某江未至某医公司上班或不配合公司管理者工作,故就工资调整理应与郑某江进行协商,现某医公司在未进行协商的前提下,自2017年4月起擅自降低郑某江的月工资,显属不当,理应予以补足。故一审法院的此项判决主文,本院予以纠正。某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郑某江提出辞职,一审法院认定某医公司应当支付郑某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4,144元的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
【案例四】
综上,在公司与董监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对董监高职务进行解聘的,对于董监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还是在董监高职务进行解聘的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此,笔者建议公司对于董监高建立基于委托关系的职务管理体系与基于劳动关系的岗位管理体系。首先,公司应与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确定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劳动关系建议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公司要建立董监高的职务报酬体系与劳动报酬双重体系,其个人收入根据职务与岗位规定,或仅包括职务报酬或劳动报酬,或兼而有之。其三,对于董监高职务的聘任、解聘及职务报酬调整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可依《公司法》的规定无因解除董监高的管理职权,但公司仍需要按照岗位管理体系安排不再具有董监高身份的人员以普通劳动者身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董监高岗位、劳动报酬调整均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议公司卸任董监高职务时同时对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高管进行调岗等岗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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