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再谈公司法律关系》所述,公司法律规范的目标是维护七大公司法律关系的平衡,一旦失衡就会发生法律风险:小幅度的失衡发生小风险,大幅度的失衡将发生大的风险,若干个小风险若不及时解决积累下来,一旦遇到一个外力(如当前的经济下行),小幅度的失衡也可能会导致大风险。在公司运营实践过程中,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则负有维护这种平衡的义务。
由于公司法律关系及其复杂,具有长期性、变动性、共益性与自益性(矛盾与冲突)、内外部法律关系有时交叉工作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来说,实践中维持这七大公司法律关系的动态平衡是个高难度的要求:一旦失衡,一方权利受损就会产生不满或者争议,如未及时纠偏或者纠偏力量过大/过小以至于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公权力将介入调整:如司法确认或者不确认股东的股权,判令一方股东赔偿由于侵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判令解除法律关系(如公司解散)等。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司的经营都离不开资本战略的帮助,广义的资本战略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共同为公司提供成长、发展、运营所必需的资金(血液),是公司发展的必要条件。笔者用象限图的方式表达资本战略下的公司行为:
上述公司行为中,除第三象限中的公司以私行为(private)方式进行债权融资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外,其他三个象限的行为都归公司法(包括证券法)调整。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与银行、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关系是公司日常经营常见的商务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和风险公司瞬间即知,解决办法也是熟知的。但是资本市场战略下的公司法律风险则是不经常发生的,是企业家和高管所不熟悉的领域,由于每单量级都比较大,所以,一旦处理不好,后果也是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
结合多年公司法实践,笔者汇总了十大常见公司和资本市场法律风险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如下图:
笔者将实践中上述风险的表现汇总如下,帮助大家识别法律风险,大家可以对照这些症状,对自己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法律风险进行自检自查:
“法律生命力在于实践而非逻辑”,公司法更是如此。实践中,作为律师,一方面是解决已经发生了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其中,解决法律风险这个“救火”的工作需要“战略正确”和“战术有力”,二者高度配合方能解决问题。
如果说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律的解决需要“斗士”的话,那么预防这些风险,预防“未病”,则需要专业人士的敏感和预判力。根据公司和各方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实际情况(商务),遵循人性和商务关系的实质,设置适合调整机制,应对可能发生失衡的法律关系,或者设置异议解决机制,使法律关系失衡时有解决争议的办法,从而防止最坏结果发生。
以股东关系为例,在公司设立之初拟定公司初始股权架构及动态调整机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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