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要点
新《公司法》的本次修订对股东、投资人、创业者来说,来影响最大的便是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资本进入、资本维持、资本流转及资本退出等4方面的内容。
资本进入
改革要点1:限期认缴制
新《公司法》第47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限期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则是回归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7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为什么要改回限期认缴制?
1、全面认缴制施行以来,带来很多问题: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对判断公司实力及信用带来较大风险;
2、促使创业者理性认缴,诚信履行出资,客观反应公司财力,保障交易安全。
存量公司如何向限期认缴制过渡呢?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也就是说,对存量有限公司给了8年的过渡期,股份公司则给了3年的过渡期。
改革要点2: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4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本次修订,明确股权、债权可以用作出资资产。
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资产,早被承认和应用,只是本次修订是从《公司法》法律的高度给了认可。之前是小妾,如今被抬为正室。
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巳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韶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
2022 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3款也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了股权出资的效力认定,以股权出资来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第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第三,出资人已履行关千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第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目前,新《公司法》对以股权、债权出资,是否有其他限定条件,尚不清楚,个人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1 条的规定可以参考。
将股权、债权作为可出资资产,对资本运作的影响
增强了资产重组的灵活性,丰富了交易架构的多样性,提升了投融资的效率,有利于进行特殊性重组的税收筹划。
改革要点3: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第152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授权资本制的资本价值:
股份的发行直接影响着股权结构,给当时的股东带来股权被稀释的效果,也会对股价产生影响,或者引入新的股东。因此,授权资本制对公司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安排。
因此,对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股份数额、比例、出资方式、决策流程、表决比例、董事赔偿责任都应作出配套规定。
授权资本制可以提高公司融资及应对恶意收购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要避免董事的内部人风险。
改革要点4:类别股
新《公司法》第144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本条将类别股的发行主体范围限定为股份公司,同时对类别股的具体类型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具体类型包括四类:分红优先/劣后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劣后股,表决权膨胀/限缩股,转让受限股,分别对应财产权、表决权 处分权的差异化安排。
类别股的资本价值:
随着融资工具、融资主体的多样化,股东的同质化逐渐向差异化发展。不同的投资人,投资目的不同,对股权投资目标的期待也不同,有的谋求控制权,有的只求能分红。因此,如何满足投资人的差异化要求,同股不同权成为必然要求。
改革要点5:无面额股
新《公司法》第142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生效前,从未涉及无面额股制度和折价发行的问题,一直沿用旧法第 127 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下,面额股仍旧保持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公司只能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中选择一个,不允许混合,但允许全覆盖转换。
面额股和无面额股最大的区别当然是记名股票(新《公司法》取消了无记名股票)上是否记载有每一股股票的金额,一股多钱。那么面额股制度下,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发行股份数*每股面额或每股价格(溢价发行)。溢价发行下,注册资本=发行股份数*每股面额,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无面额股,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必须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新《公司法》第213条)。
但《公司法》并未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下限,可根据公司股权结构、投资人要求、保障创始人控股权的角度,灵活安排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各自计入比例。
无面额股的资本价值:发行价格的灵活性,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融资。
改革要点6:细化资本公示制度
新《公司法》第40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违反上述信息公开的要求,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的,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行政罚款(新《公司法》第252条)
及时的信息公开能够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资本维持
改革要点7:出资核查及催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督促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出资通知书。未及时履行该等义务的董事,要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响应新《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就催缴股东出资事宜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
从诉讼举证的角度来说,公司董事有义务证明自己履行了该等注意义务,要求董事长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就催缴事宜做出董事会决议,并向公司送达董事会决议。若董事会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该等义务,董事应要求将自己的意见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做好留痕工作。
改革要点8: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催缴在先,失权在后。第51条和第52条是联动条款。
在催缴出资通知中,建议公司载明宽限期。即使没载明宽限期,股东也享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如果股东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有权做出股东失权的决议,并由公司向股东送达失权通知。
当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不是送达至股东之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股东失权后,可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股东失权后,他未缴纳出资那部分的股权如何处理?
新《公司法》给出了路径:转让或减资。如果六个月内未能实现转让和减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认缴。
这里面暗含一个风险,那就是其他股东无形中多了一笔缴纳出资的义务。对外转让或是减资,里面均涉及定价、税收的问题,减资还涉及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现在找合作小伙伴更是要慎重。
改革要点9: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不好当啊。出资期限届满了,要被催收,要被“夺权”。
出资期限没到,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还要被公司或债权人催,丧失期限利益,提前缴纳出资。
但咋说呢?出资是股东的基础义务,这是“万恶”的起源。既然当了股东,就要对得起公司、对得起公司的债权人。
但这里面有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判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恐怕实务中还会颇多争议。对债权人来说,只要公司在债权到期后不清偿债务,就可以要求加速到期,还说说债权人有义务同时证明:债权到期且公司无力清偿。如果是后者,那是否要满足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呢?
对债权人来说,恐怕最稳妥的办法仍然是起诉公司,进入执行阶段发现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改革要点10: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的情形包含两种:1、未按章程规定实缴出资;2、非货币出资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5 条规定,如果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即便非货币财产价值大幅低于该股东认缴资本额,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显著低于"的要件,该股东无须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真是应了那句话:致死是股东啊。
资本流转
改革要点11:股权转让无需股东同意
2018版《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1句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新《公司法》取消了该等规定,但仍旧保留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改革要点12: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区分两种情形: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为原则,转让人在受让人未如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出资期限已届满或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对出资瑕疵情况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但这里面就出现一个问题,对债权人而言,受让人能否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 除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个人认为对债权人而言,受让人仅能以自己不知情向转让方主张损失,不能据此作为抗辩债权人。
资本退出
改革要点13: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简易减资的目的是为了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综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是:税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如果上述科目均无法完全弥补亏损,才能以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
以注册资本弥补公司亏损,免除了普通减资中通知债权人、提供债权担保的要求,仅要求进行公示。
同时,简易减资,不允许发生向股东分配或返还资产的情形,也不能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且当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前,禁止利润分配。正是“甘蔗没有两头甜”。
改革要点14:同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是新增条款:减资时,原则上要求各同比例减资,但当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份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时,可以不进行非同比例减资。这是交易安排的灵活性要求。是否同比例减资,应当由公司股东或投资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股东贡献大小、股东出资履行情况,进行自由选择。
注意:非同比例减资的,有限公司是必须全体股东同意,股份公司仅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非要求全体股东。这应当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决定。如果允许资本多数决,必然出现控股股东通过减资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救济困难。
改革要点15:简易注销&强制注销
新《公司法》第240条 【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41:条 【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简易注销给了没有债务需要清偿的公司一种便利,只需股东承诺、并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就可以申请简易注销了。当然了,这给股东也增加了风险。有些不懂法的股东,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急于注销公司的股东,在注销后很可能面临被债权人追索的风险。
强制注销是赋予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权利,避免大量僵尸公司的存在。
改革要点16:公积金弥补亏损规则
新《公司法》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条是对2018年《公司法》第168条进行的重大修改,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但是在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前,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放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限制,企业多了一条弥补亏损的路径,对缓解企业困境、提升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公积金来源于什么?新《公司法》第213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改革要点17:利润分配过错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新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后半段,即:增加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改革要点18: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本条新增了一种可以适用回购请求权的情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该条款适用的难度很大。但毕竟给了弱势股东一条退出路径。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合理价格的确定。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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