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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起草股权继承遗嘱的注意事项

起草股权继承遗嘱注意事项


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司法》第90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原则


合法有效


立遗嘱,首先要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


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件;

2、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遗嘱形式


遗嘱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6种类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上述6种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两个以上遗嘱,以时间排在最后的且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遗嘱内容


关于遗嘱内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仅能分配个人所有的且来源合法的财产;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属于个人所有的那部分,不得分割犯罪所得等非法所得;

2、应当给尚未出生的胎儿预留份额;

3、如果有债务和拖欠税款等情形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税款及债务;

4、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关于债务和税款的偿还顺序:如果即有遗嘱继承和/或遗赠的,也有法定继承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实际继承的财产份额进行偿还,超过部分无需承担;如果法定继承人偿还后尚有债务、税款没有得到偿还,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继承财产比例进行偿还。


股权的财产属性及人身属性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股权/股份的继承,不仅关乎财富的价值,更是关乎企业的持续发展。


股权富有双重属性,资产属性及人身属性。


因此,股权的继承,涉及到股东财产性权利的继承,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有必要对: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如何继承股东资格进行事先安排。


同时在设立遗嘱时,可以考虑将财产性权利,即产权的所有权、分红权与股东资格继承后的表决权进行分割,即保障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保障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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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且《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其应由法定代理人代其履行股东职责,比如说行使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等。


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公司法》第8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是针对有偿转让股权的情况;如果涉及继承,个人认为不应当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但《公司章程》可规定:股权继承的,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股权计价方式,根据各自持股比例收购被继承股权,以实现继承人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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